北投加賀屋「老翁泡湯亡」 家屬求償527萬 1原因敗訴

一名老翁在北投加賀屋溫泉飯店的溫泉池內溺斃,家屬提告飯店求償527萬。(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老翁阿華(化名)2023年,與家人共赴加賀屋飯店於臺北市北投區經營的溫泉浴場,未料泡着泡着竟溺斃在裡頭,經現場人員緊急搶救及送醫,最終不治,家屬悲痛萬分,認爲加賀屋飯店設施及管理的多項疏失導致憾事,遂提告並請求527萬7,335元賠償金。士林地方法院近日審結,認爲加賀屋未有疏失,聲請均駁回。

判決書指出,事發日下午5時許,阿華經櫃檯人員引導,與家人分開獨自進入4樓男性大衆浴場區,6時20分許,阿華仍泡在水中,且水面已淹沒至其下巴位置,現場旅客見狀上前,赫然發現已失去鼻息,即刻緊急呼救,人員報警同時,現場人也將人拉起並施行心肺復甦術,惟送醫急救後,仍於同日晚間7時43分不治。法醫相驗認定,阿華死因爲「窒息」,先行原因是「泡溫泉溺水」,死亡方式是「意外死」。

對此,阿華家人向加賀屋飯店提告,主張場所經營者應有防範危險發生的義務,可浴場內未設有急救鈴、欄杆、扶手等安全措施,縱有設置,空間視也不便遭逢意外的阿華使用;還有通風不良、未設置AED緊急救護設備、未張貼「禁忌及注意事項」、未派員定時巡查溫泉池及櫃檯人員未詢問阿華的健康狀況等,以上不作爲影響到阿華取得救援的時機,具因果關係,遂依消費者保護法及民法提告,請求賠償527萬7,335元。

加賀屋辯稱,阿華辦理報到時,櫃檯人員曾因其年長動作較爲遲緩,婉拒其進場,但他堅持入內,且現場設有緊急拉繩、扶手及警語,4樓櫃檯後方也有AED,浴場空間則爲半開方式,設有通風設備且當日運轉正常。事發後,員工立即向阿華施行CPR並通報,救護人員於十分鐘內到場,無延誤狀況。至於救生員或派員定時巡視大衆池一事,加賀屋指出,現行法令目前並未要求,否則恐影響消費者隱私。

經法院查證,確認加賀屋確實有依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的安全性設施及服務,飯店平時對人員實施救護訓練,事發後即時通報119、110,並協助進行緊急專業處置,並無延宕遲誤之情,故駁回阿華家屬的全部請求及假執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