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2警沒開單舉發無牌違停車輛...遭指控貪汙圖利 二審再判決無罪

臺北市警察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葉姓、應姓警員3年前僅驅趕紅線違停的車輛,並未依規定開單,事後被檢舉的市民告發,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嫌起訴,一審獲判無罪,檢方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今再度判決2人無罪,可上訴。

檢方起訴主張,葉、應是社子派出所警員,2022年8月11日處理賴姓民衆無牌車輛紅線違停案件時,未依規定開單舉發,也沒有移至保管無牌車,反而是命令賴將車輛駛離現場,讓賴免繳罰鍰、拖吊費用。

檢舉市民在一旁觀看,發現葉、應未開罰車主,而向士林地檢署告發,警方也將2人停職。檢方認爲,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應合法公正,葉、應卻消極不作爲,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圖利罪嫌起訴。

士林地方法院一審認爲,雖然葉、應沒有依規定處理違停車輛,確實違法,但不排除2人是不熟悉法律,誤認自身有裁量權,且貪圖方便,纔會沒有開罰,從整體情節來看,2人僅行政上疏失,沒有圖利賴獲取不法利益的犯意,只需科處行政罰即可,判2人無罪。

檢方不服提上訴,高院審理後認爲依照卷內事證,不足以證明2人有命令賴直接將無牌車駛離現場,且2人與賴之間並無特殊情誼或往來關係,又員警擔負繁重職務,工作面向廣泛,也有可能因一時疏誤,而未制單舉發。

高院指出,在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2人另有他圖的情形下,難認定構成圖利罪,一審認定並無違誤或不當。檢察官上訴無理由,再度判決2人無罪。檢方仍可在符合刑事妥適審判法的規定下,提上訴。

警察示意圖。圖與本案無關。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