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警介入性侵調解案!吞30萬有收據 貪污指控二審無罪
▲一名盧姓警員被控依職務之便非法蒐集個資、介入性侵案調解私吞30萬元。二審依違反個資法判2年10月,涉嫌貪污部分則無罪。(圖/記者林名揚翻攝)
記者林名揚、潘鳳威/金門報導
金門金城分局一名盧姓警員被控利用職務之便非法蒐集個資、介入性侵案和解並私吞30萬元,雖然一審判處他3年徒刑,但在二審過程中,金門高分院認爲盧員在上訴期間,已與部分受害人達成和解並進行賠償,因而對部分刑期作出調整,最終改判2年10個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3年。至於該案中涉及詐取30萬元的指控,二審維持無罪判決,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盧員在2023年利用警察職權非法調閱民衆個資,並介入未成年性侵案件的和解過程。檢方指控他向加害人家屬收取30萬元,但未將該款項交付給受害人。一審判決他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處有期徒刑3年,被訴違反貪污罪嫌部分無罪。
然而,金門高分院二審審理期間,發現盧員與三名受害人已達成和解,並全額賠償丁姓、楊姓兩位受害人各3萬和5萬元,並獲得了另一位受害人的諒解。認爲盧員表現出悔意,且原審在量刑時未充分考慮此情況,因此將原判的刑期減爲2年10個月,並褫奪公權3年。
至於檢方指控盧員在性侵案件中詐取30萬元的部分,原本主張盧員應受《貪污治罪條例》處罰,或至少構成侵佔罪。但院方認爲,盧員在受害人家屬的委託下協調和解,過程中曾提出150萬元的和解條件,加害人家屬已先支付了30萬元,且有簽收單爲證,難以認定存在詐欺或侵佔意圖。
法院強調,盧員並未否認持有這30萬元現金,並且在與受害人家屬的多次聯繫中,表達想盡快歸還款項的意圖。只是由於被羈押而無法按時交付,警方在搜查時發現並扣押這筆30萬元現金,證明盧員並無侵佔行爲。二審仍判定盧員無罪,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