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入性侵案!金門警賠錢和解 涉貪30萬「收錢有收據」無罪
金城分局的盧姓警員被控利用職務之便非法蒐集個資、介入性侵案和解並侵吞30萬元,二審期間已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因此撤銷部分刑度,改判2年10月,褫奪公權3年;至於被控詐取30萬元部分,則維持無罪確定。(圖/報系資料照)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審理一起警員涉貪案出現重大轉折!原任職金城分局的盧姓警員被控利用職務之便非法蒐集個資、介入性侵案和解並侵吞30萬元,一審遭判有罪。但二審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認定,盧員在二審期間已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因此撤銷部分刑度,改判2年10月,褫奪公權3年;至於被控詐取30萬元部分,則維持無罪確定。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盧員被控於2023年間,利用警察職權非法查閱民衆個資,並介入一起未成年性侵案的和解程序,涉嫌向加害人家屬收取30萬元卻未轉交被害人。一審認定他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0月、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無罪。
但二審發現,盧員上訴後與3名被害人和解,包括全額賠償丁姓、楊姓被害人各3萬、5萬元,另獲被害人乙諒解並簽署和解書。合議庭認爲,盧員確有悔意,且原審量刑時未及審酌此情,因此將原判分別減爲1年5月、9月、1年5月,合併執行2年10月,並褫奪公權3年。
至於檢方指控盧員藉職務之便,在性侵案中向加害人家屬詐取30萬元部分,二審維持無罪。合議庭指出,盧員受被害人家屬委託協調和解,過程中出示150萬元的和解條件,加害人家屬爲表誠意先支付30萬元,且有簽收單爲證,難認有詐欺或侵佔意圖。
判決書強調,盧員始終未否認持有30萬元,且與被害人家屬多次聯繫還款事宜,只因突遭羈押未能如期交付;後來警方搜索時,也在盧員住處查扣完整30萬元現金,足證無侵佔行爲。
對於無罪部分,檢方原主張盧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或至少構成侵佔罪,但二審駁回上訴,認定證據不足。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