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網紅控理化補教名師性侵 指認「身體特徵不符」二審仍無罪
高院法庭(中時資料照)
一名女網紅指控王姓補教師,2010年在新竹補習班任教時間,將她誘騙至汽車旅館性侵得逞,二審臺灣高等法院駁回檢方上訴,認爲女網紅指認王的身體特徵,與他實際之身體特徵不符,也沒有其他補強證據,判決王男無罪。
檢方起訴指控,王男2010年間在新竹市某補習班擔任自然科補習班老師,明知該補習班學生爲未滿14歲之女子,竟利用她懵懂無知及崇拜心理,駕駛自用小客車邀約她前往新竹縣出遊,假借腹痛將她帶至新竹市某汽車旅館後,性侵得逞。一審判無罪,檢提上訴。
二審高院認爲,女網紅指認王的身體特徵,與他實際之身體特徵不符,且其指訴遭性侵時之自身年齡,亦前後不一致,已有瑕疵;檢察官雖舉出她的同學、同事及她之測謊鑑定及相關就醫資料做爲補強證據,但相關證人證述之情節,均自她聽聞,而非親自見聞事發經過,屬於累積證據,並非補強證據。
高院認爲,她指訴遭王男性侵之時間點,相隔約6年之久,她心理創傷是否與其指訴遭王性侵一事有關,尚非無疑,她接受測謊測定結果,雖顯示其陳述與王男性交併無不實反應,然測謊結果僅是她指訴之疊加證據,無從補強指證之真實性,仍判王無罪,檢察官得上訴但須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