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違停爆爭議!社子所2警遭控貪污停職 一審無罪可申請復職
前社子派出所2名員警被控貪污,士林地院判決無罪。(資料照)
前北市社子派出所員警應姓、葉姓被控圖利一名違規駕駛人,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中圖利罪起訴,士林地方法院10日審結,認爲兩人便宜行事,應屬於行政處罰,難以認定有貪污圖利判決兩人無罪,應姓、葉姓員警2024年10月25日遭停職至今,現可申請復職。
應、葉姓警員2人均遭到停職,在處理民衆檢舉違停時,發現車輛未懸掛車牌,卻未依規定開立紅單並驅離車輛,結果遭檢舉民衆全程錄影並二度檢舉,使兩位員警從執法者變爲被告。儘管兩人目前已被停職,但法院認爲,無法排除他們因不諳法規或誤認有裁量權而便宜行事,尚無積極證據證明其主觀上具有圖利意圖,因此判決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全案發源2022年8月1日下午3時許,32歲的應姓與25歲的葉姓員警前往士林區處理一起車輛紅線違停案件。當時,兩名員警見車輛未懸掛車牌,本應依規定採取拖吊方式並開單告發。然而,他們卻爲了圖一時方便,選擇放行讓該車輛駛離現場。此舉看在在一旁觀察的檢舉民衆眼裡,隨即再次檢舉兩名員警涉嫌圖利違停車主。
士林地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爲,由於無法完全排除應姓、葉姓員警因對法規不熟悉,或誤以爲自己有權進行裁量,而選擇便宜行事,以致未能依法律規定舉發違規駕駛人的可能性。因此,難以認定兩人主觀上具有圖利爲違規駕駛人的犯意。
此外,法官遍閱全案卷證,仍查無任何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兩員警有爲違規車主謀取不法利益的犯意,進而故意違反未開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的規定。法院指出,儘管兩名員警未能依法處理此案,確有違法之處,但審覈其情節,仍僅止於行政疏失的範疇,僅需科處行政罰即已足夠,尚難以貪污罪對其施以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