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投3員警「以毒養線民」遭控貪污 二審改輕判 2人獲緩刑

高院

北市北投警分局偵查隊前警務員楊定邦、前偵查佐陳治中、江憲瑞,2020年8月依線民提供的情資追查槍枝,包庇嫌犯持有毒品,又將毒品放在汽車排氣管轉讓給他人,臺灣高等法院24日依侵佔非公用財物罪判楊員2年8月,褫奪公權3年;陳判刑1年8月,緩刑2年,向公庫支付10萬元;江判刑8月,緩刑3年,向公庫支付60萬元,並提供140小時義務勞務。

判決指出,2020年8月,楊、陳、江3人接獲夏姓線民檢舉,得知張男持有槍枝;同月26日,楊找陳、江會同夏,前往張男位於新北市新莊區住處附近的停車場勘查地形。

8月27日,楊等人待張男與吳姓友人現身後,以張男被通緝爲由,將人逮補,再從張的身上扣得2包疑似安非他命的白粉、貝瑞塔與仿金牛座手槍各1把、子彈10顆;吳的身上則被扣得疑似三級毒品的「神仙水」。

但楊並未將疑似安非他命的物品帶回分局,反而放到張男座車排氣管內,並通知夏男取走。楊、陳明知張男持槍的情資是由夏男提供,卻於新北地院審理張男持槍案時,透過書狀謊稱「張男主動口頭告知有槍並自願被搜索」。事後夏男不滿因毒品案件被起訴,向廉政署告發楊男等人不法,全案曝光。

士林地院一審痛批3人犯行,有害國家刑事司法的進行,將楊定邦判刑4年(停職中)、陳治中1年8月(改調高雄市刑大)、江憲瑞8月(改調往臺中市警局大雅分局)。

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今依侵佔非公用財物罪判楊員2年8月,褫奪公權3年;陳判刑1年8月,緩刑2年,向公庫支付10萬元;江判刑8月,緩刑3年,向公庫支付60萬元,並提供140小時義務勞務。

其中,檢察官對楊定邦部分得上訴,對於陳治中涉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無罪部分得上訴。楊定邦得上訴。檢察官及陳治中、江憲瑞對公務員隱匿刑事證據罪均不得上訴。

★《中時新聞網》關心您:保護自己、遠離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