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打還手即互毆”將成爲歷史!新治安管理處罰法來了
27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時隔20年重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聚焦哪些問題?
被打不敢還手?
新法明確正當防衛免處罰
今年的5月20日,山東淄博一家飯店的老闆張女士被醉酒男子劉某毆打後還手,公安機關最初認定兩人“互毆”,分別處以行政拘留,案件被檢察院提起抗訴,最終法院改判張女士的反擊是爲制止違法侵害,應不予處罰。
這幾年像張女士這樣因爲防衛行爲被質疑“過度”的事件時常引發爭議,也說明了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可能導致公民在行使自衛權時面臨法律風險,甚至挫傷社會正義感。
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直面爭議問題,明確公民對不法侵害行爲有權採取防衛性措施。規定包含了幾種情形:
明確正當防衛的合法性:新法明確規定,公民在面對不法侵害時,有權採取必要的防衛措施,保護自身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
界定防衛限度:強調防衛行爲應當在合理限度內,避免過度防衛導致不必要的損害。
免除法律責任:對於符合正當防衛條件的行爲,免除其治安管理處罰責任,保障公民行使防衛權的合法性。
保護見義勇爲:鼓勵公民在他人遭受不法侵害時挺身而出,明確見義勇爲行爲受法律保護,避免因防衛行爲受到不當處罰。
明確舉證責任:在涉及防衛性措施的爭議中,公安機關需充分調查取證,確保對防衛行爲的認定客觀公正。
這些規定明確了公民有權進行必要的防衛,也界定了防衛的合理限度,還特別保護見義勇爲行爲,鼓勵公民在他人遭受侵害時挺身而出。
寵物傷人可直接治安處罰
在許多城市的小區中,曾發生多起因飼養烈性犬未牽繩、未佩戴嘴套,導致路人被咬傷的事件。此前,此類事件多依靠民法典追究民事侵權責任,侵權人往往只需承擔受害者的醫療費用等損失,違法成本較低。如今,依據新規定:
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出售、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將先處警告;
警告後仍不改正,或者致使動物傷害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這一規定從源頭治理層面,打擊了非法售賣危險動物行爲,減少流入社會的危險動物數量;對公衆而言,當遭遇危險動物威脅時,有更有力的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也讓公共空間的安全性得到顯著提升。
來源 央視新聞
責任編輯 易科彥
責任校對 楊颺
主編 嚴雲
終審 編委 劉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