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打還手即互毆”成歷史,寵物傷人可拘主人10天,知名律師分析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

6月27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將於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時隔20年重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有哪些焦點問題值得關注?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邀請了國內3位知名律師對核心要點做了分析。

正當防衛——

打破“互毆即違法”的執法困局,真正實現“法不能向不法讓步”

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知名律師胡磊稱,過去很長一段時間,治安管理中常出現“誰受傷誰有理”的簡單化處理邏輯,比如超市保安制止盜竊時輕微推搡對方,或是居民遭毆打後反擊,只要雙方出現傷情,往往被認定爲“互毆”並同等處罰。這種機械執法不僅讓公衆感到困惑,也背離了法律保護正當權益的初衷。新修訂的法律首次在治安管理領域明確正當防衛的合法性,強調“爲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行爲不屬於違法”,同時對“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情形作出限定。比如街頭遇襲時,防衛人在退避無果後反擊致施暴者輕傷,按新法可直接認定爲正當防衛。這一變化實質是在治安處罰層面激活了“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社會正義底線。

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爲,近年來,因防衛行爲被質疑“過度”事件時有發生。比如今年5月20日,山東淄博飯店老闆張女士被醉酒男子毆打後還手,最初被公安機關認定爲“互毆”,後經檢察院抗訴,法院改判其爲正當防衛。爲此,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公民對不法侵害行爲有權採取防衛性措施,強調防衛行爲應在合理限度內,符合條件的免除治安管理處罰責任,還鼓勵見義勇爲,保護公民行使防衛權的合法性。

知名律師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爲,新法同時明確正當防衛的合法性要件,包括防衛意圖、適時性、必要性及限度合理性,徹底摒棄"誰受傷誰有理"的機械執法思維。正當防衛條款的明確將增強公民面對不法侵害時的維權信心,沒有後顧之憂,推動見義勇爲的行爲成爲社會常態,促進和諧社會的建設,公安機關需承擔防衛行爲合理性的調查義務,全程同步錄音錄像並充分聽取當事人陳述,從程序上防止互毆認定的隨意性,在實體和程序上能夠保障維權主體的合法利益。

付建認爲,新法規明確公民面對不法侵害有權採取防衛性措施,只要防衛行爲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就屬於正當防衛,不用承擔治安管理處罰責任。這就解決了以往“被毆打還手即互毆”的爭議。比如之前有人在遭受無端毆打時還手,卻被認定爲互毆,如今按照新規定,只要還手行爲在合理限度內,就是正當防衛。這讓公民在面對不法侵害時更有底氣,真正實現“法不能向不法讓步”。

寵物傷人——

違法出售、飼養要被警告,如傷人主人最高可被處10日拘留

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表示,此前,寵物傷人事件多依照民法典追究民事侵權責任,侵權人違法成本較低。曾有多地發生過烈性犬未牽繩咬傷路人事件,主人往往只需承擔醫療費用等。

他舉例說,2022年北京某地男子高某和妻子在小區外等紅綠燈時,被程某飼養的未拴繩灰色大型威瑪犬咬傷,被診斷爲右側腹壁狗咬傷伴皮裂傷。後來,法院經審理認爲,程某違反養犬管理規定,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最終判決程某賠償高某醫療費等共計8475.44元。

他說,爲此,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出售、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將先處警告;警告後仍不改正,或者致使動物傷害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從源頭加強了管理。

知名律師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稱,對於違反規定飼養烈性犬的行爲,相較於以往僅依據《民法典》追究民事責任的模式,新法明顯提高違法成本,將售賣行爲也納入到規範體系內,首次違規者面臨警告,再次違法或造成傷害的,可處最高十日拘留並罰款,進一步強化了售賣、飼養者的行政責任,能夠有效在根源上減輕寵物傷人的風險,明確寵物主人的責任。

他說,以往寵物傷人多是民事賠償,違法成本低,新規加大了約束力度,能更好地保障公衆安全。比如之前某地發生的烈性犬咬傷路人事件,如果按新法規,狗主人就會面臨更嚴厲的處罰。

未成年人——

14至16週歲和16至18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可執行拘留

胡磊律師介紹說,以往校園欺凌事件多依賴學校內部調解,導致“大事化小”現象頻發。曾有中學發生長期侮辱學生事件,因學校未及時報告,最終演變成嚴重心理創傷事件。新法徹底改變了這一局面,明確公安機關對毆打、侮辱等欺凌行爲的介入責任,即使是未成年人實施的此類行爲,也需依法處罰並啓動矯治教育措施;同時規定學校若未按要求報告或處置嚴重欺凌,將被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他說,更值得關注的是,新法引入專業心理干預機制,部分地區爲涉事學生配備“矯治導師”,使再犯率大幅降低。這種“公權力介入+專業干預”模式,打破了“校園事務內部消化”的陳舊思維,將欺凌治理納入公共安全治理範疇,數據顯示未成年人對“欺凌可報警”的認知率提升近一倍,有效增強了受害學生的維權信心。

趙良善律師解釋說,一些未成年人故意利用年齡優勢多次違法,如曾有報道稱,一些未成年團伙反覆砸汽車玻璃窗、撬店鋪盜竊,因未達拘留年齡而屢教不改。比如海南三亞未成年人系列砸車盜竊案:2019年12月,吳某、關某、文某三名青少年在三亞流竄作案,三天內打砸70多輛轎車並盜走部分車內財物,盜竊現金約2000元、香菸6包。其中,吳某因未滿16週歲,經監護人同意,被送相關單位進行法制教育。爲此,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14至16週歲一年內二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以及14至16週歲和16至18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可依法執行拘留。同時,還明確了對學生欺凌的處理方式,規定公安機關與學校應協同治理,學校未按規定報告或處置嚴重學生欺凌事件將被責令改正,責任人員會被處分。

付建律師說,未成年人違法方面,過去14-16週歲以及16-18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通常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但現在有了改變。同時,對不予處罰或不執行拘留的未成年人,要依照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採取矯治教育等措施。這是考慮到少數未成年人利用年齡逃避處罰、多次違法的情況,做到寬容但不放縱。

此外,胡磊律師還介紹說,過去執法中曾出現因記錄不全引發的爭議,比如派出所因未保存詢問錄像導致證據無效,或便衣執法時因身份未明確引發羣衆質疑。新法針對這些痛點作出系統性迴應,要求詢問嫌疑人、當場檢查等場景必須全程同步錄音錄像。

他說,這些程序規定看似細微,實則是對執法公信力的深層次重塑。當權力運行在陽光下,不僅能減少爭議,更能讓公衆對法治產生切實的信任感,充分印證了“規範執法即最好公信力”的治理邏輯。

胡磊律師稱,此次修法並非簡單的條文擴充,而是從理念到機制的全面革新。正當防衛認定激活了社會對正義的期待,校園欺凌治理迴應了教育安全的現實需求,執法程序規範則夯實了法治公信力的基礎。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黃平

(來源:華商報大風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