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打還手即互毆”成爲歷史,該怎麼理解

澎湃特約評論員 金澤剛

6月27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

其第19條明確規定,爲了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行爲,造成損害的,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不受處罰;制止行爲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較大損害的,依法給予處罰,但是應當減輕處罰;情節較輕的,不予處罰。

該條款一出,便引發廣泛討論。如有些觀點指出“新法明確了正當防衛免處罰”,還有人認爲重構了“被毆打還手即互毆”的認定標準。應當說,這些說法結合社會實際反響,領會了修改的主要方向,但解讀存在片面、不夠精準的地方。

“正當防衛”與“制止不法侵害”的區別

很明顯,就法條規定而言,新法並沒有規定正當防衛,規定的是制止不法侵害的正當性行爲。實際上,就像法律乃至生活中存在很多正當性行爲,它們與刑法專門規定的正當防衛,也有着重大區別。

根據法律規定,正當防衛是我國刑法第20條明確規定的一項法律制度,即爲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爲,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在此基礎上,刑法第20條還規定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應減免刑事責任的防衛過當,以及對正在進行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實施防衛即使造成傷亡也不負刑事責任的無限防衛權制度。

與刑法規定密切相關的是,我國民法典也使用了“正當防衛”一詞,其第181條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該條文中的正當防衛顯然沿用的是刑法規定的含義,強調的是從民事法律角度而言,若侵權行爲符合刑法正當防衛條件的,也不承擔民事責任。

而此次修正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9條並沒有使用“正當防衛”一詞,用的是針對不法侵害的“制止行爲”。而由於刑法中的正當防衛一定是面對防衛行爲給不法侵害者造成了較大傷害(輕傷以上)才需要進行評價的情形,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涉嫌違法的情形顯然輕得多,其處罰對象僅僅限於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爲“造成較大損害的”情況,所以無須使用正當防衛的條件來予以評價。

況且,對刑法規定的正當防衛的含義和適用條件已經得到普遍的社會認同,毫無必要“降級”適用到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否則,不僅容易混淆行爲的性質和法律規制的界限,也有高射炮打蚊子之嫌。這大約也是治安管理處罰法沒有使用正當防衛一詞的原因。

對“互毆”嚴加甄別,堅決踐行“法不能向不法讓步”

誠然,我們完全可以將此次修訂,理解爲新法明確了公民面對任何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有權進行防衛,除了防衛自己,也有權幫他人防衛,即明確鼓勵公民在他人遭受不法侵害時敢於挺身而出。不過,考慮到法律的正當性與公平性,制止不法侵害不能演變爲惡意追加傷害,甚至打擊報復。

所以,法律也強調防衛要有合理限度。然而,即使是制止不法侵害行爲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造成較大損害的,也應當減輕處罰;若情節較輕的,則不予處罰。

這就是說,因爲不法侵害在先,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爲可以不再要求對等,哪怕造成較大損害的,情節較輕也不予處罰。這與刑法中規定構成防衛過當也要減免處罰保持了一致性。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互毆”案件經常引發爭議,特別是一旦制止不法侵害的一方“取勝”,“互毆”的法律風險就會大增。

事實上,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都沒有規定何謂互毆,就法律本意而言,互毆是雙方相互違法鬥毆的簡稱。任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爲因不具有事先的違法性,都不應該定性爲互毆的一方,即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爲要麼是合法行爲,要麼是因超過了必要限度而違法,均應依據新法第19條規定進行處理。

當然,實踐當中若有意引起對方實施不法侵害後,再實施制止不法侵害行爲的,或者在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爲結束後,緊接着雙方又發生鬥毆的,不排除互毆的可能。

因此,執法機關在處理類似衝突時,對誰是不法侵害的先行發動者、誰是制止侵害的一方,必須要嚴格加以甄別,不能無視雙方的主觀意圖,忽視對制止不法侵害行爲的正當性的認識,更不能只要雙方都有傷害或者損害就定性爲互毆。

總之,在未來的治安處罰案件中,遇到雙方互有損害時,要切實糾正“各打五十大板”等挫傷社會正義感的不合理做法,堅決踐行“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明晰了新規定,制止不法侵害者就有了足夠的底氣,見義勇爲者也有了堅強的法律後盾。

(作者系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

本期資深編輯 周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