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互毆認定”“寵物傷人”“校園欺凌”打補丁!法律人士:《治安處罰法》修訂“狙擊”新痛點|封面深鏡
封面新聞記者 戴竺芯
6月27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此次涉及多處修訂,其中,包括“被打還手即互毆”將成歷史、寵物傷人可直接治安處罰、校園欺凌的處理方式等變化引發社會關注。
28日,記者採訪成都大學法學院講師、四川省反家庭暴力知識普及基地執行副主任賀海燕,對此進行解讀。
搶奪方向盤、“黑飛”
將被納入管理範圍
賀海燕:在過去,類似搶奪駕駛員方向盤、毆打駕駛員等行爲,往往需要達到《刑法》中“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較高入罪門檻才能被追究刑事責任,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早期干預的力度。
此次新法第四十條第三款明確將“搶控駕駛操作裝置、拉扯毆打駕駛人員,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行爲單列爲應受治安處罰的情形。
這一條款的設立,實質上是構建了一個“行政處罰前置”的防火牆。它降低了法律的干預門檻,使得公安機關在危險行爲發生的初期,即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也能依法、及時、有力地進行制止和處罰。這體現了“抓早抓小、防患未然”的現代社會治理理念,旨在將可能導致車毀人亡的惡性事件,扼殺在搖籃之中。
又如,針對社會上常常出現的“黑飛”問題。此次也有了新的明確規定。新法第四十六條明確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在低空飛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情節較重的”行爲設定了罰則。
這一條款填補了治安管理領域的關鍵空白,爲規範無人機飛行提供了清晰、直接的法律武器。
噪音擾民、寵物傷人
處罰將有法可依
賀海燕:一部有生命力的法律,不僅要能懲治大案要案,更要能解決人民羣衆“身邊的煩惱”。新法在多個條款中,都體現了這種濃厚的民生導向,將治理的觸角延伸至羣衆反映強烈的社會頑疾。
“廣場舞音樂震耳欲聾”、“樓上鄰居徹夜裝修”、“小區寵物傷人”……這些看似“小事”的噪音問題,卻是許多人日常生活中揮之不去的困擾,嚴重影響生活質量,甚至引發激烈的鄰里矛盾。
新法第八十八條和第八十九條對此作出了精細化的規定。
第八十八條針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產生社會生活噪聲,經依法勸阻、調解和處理未能制止,繼續幹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行爲,第八十九條則對“出售、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致使動物傷害他人的,或驅使犬隻傷人”的行爲,都明確了處罰措施。
這些條款將過去多依賴道德勸說、物業協調的“鄰里糾紛”,正式納入了法律調整的範圍,爲公民維護自身“安寧權”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後盾,也爲基層民警處理此類警情提供了清晰的執法指引。
家庭暴力、性騷擾
拒不執行告誡書將受罰
賀海燕:家庭暴力和性騷擾是潛藏在社會角落的陰影,因其發生的私密性和受害者的弱勢地位,往往難以被有效制止。公安機關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誡書”或“禁止性騷擾告誡書”,在過去更多是一種勸導和警告,缺乏足夠的法律強制力。
新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拒不執行公安機關依法出具的禁止家庭暴力告誡書、禁止性騷擾告誡書”的行爲將受到治安處罰。這一制度創新,將“告誡書”從一份柔性的“行政指導”文書,升級爲具有法律強制力的“準禁令”。
如果施暴者或騷擾者無視告誡書繼續違法,將面臨實實在在的法律制裁。這極大地增強了對施暴者的威懾力,爲受害者提供了更及時、更有效的保護屏障。
此外,新法的第五十三條,還將“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行爲納入行政處罰範圍,充分體現了國家公權力對家庭內部及社會交往中弱勢一方的堅定保護,彰顯了法治的“溫度”。
犯事低齡化
特定情形下可拘留未成年人年齡下調至14歲
賀海燕:新法的核心變革在於打破“拘留豁免”,明確了懲戒紅線。過去,根據現行法律,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以及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即便其行爲依法應處以行政拘留,依法不予執行。這一規定在實踐中暴露出一些問題,部分未成年人利用法律的“寬容”反覆實施違法行爲,給社會治安帶來挑戰。
針對這一現實困境,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未成年人行政拘留的適用條件進行了精準調整。
一是對於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或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若其違反治安管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同樣可以依法執行行政拘留;
二是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若在一年內二次及以上違反治安管理,可以依法執行行政拘留。
這一調整,旨在對那些主觀惡性較深、屢教不改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少數未成年違法者形成有效震懾,打破了“未成年人違法不拘留”的絕對化觀念,實現了懲戒與教育的平衡。
教育處罰結合
新設違法記錄封存制度
賀海燕:新法第一百三十六條新設了違法記錄封存制度,即違反治安管理的記錄應當被封存。這意味着,除了有關國家機關(如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爲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特定情況外,這些記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或公開。
並且即便是依法查詢,相關單位也必須對封存的記錄予以保密。這一規定從“原則封存、例外查詢”的角度,爲曾有輕微違法行爲的公民重新融入社會提供了制度保障。
它體現了“教育與處罰相結合”以及寬嚴相濟的立法精神。治安違法行爲多爲輕微違法,如果讓一時的過錯成爲個人終身的“污點”,長期影響其就業、教育等基本權利,容易製造社會邊緣人羣。封存制度給予了他們改過自新的機會,有助於減少社會歧視和再犯誘因。其次,這與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精神一脈相承,是法治進步的體現。
點評:
掐準社會熱點痛點,打上關鍵“補丁”
賀海燕:總之,法律像是社會生活的“安全網”和“導航儀”,而此次《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修訂,就像是給這張網打了幾個關鍵的“補丁”,給這臺導航儀更新了最新的“地圖”,讓它更貼近人們的生活,更有力地守護社會生活安全。“可以說,這次更新的條款精準地迴應了許多人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新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