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連署違法適用舊法? 中選會:若法律競合涉刑責部分由司法認定
▲罷免團體送件。(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郭運興/臺北報導
檢調近日偵辦罷免幽靈連署,國民黨抗議司法不公,藍委翁曉玲更批評中選會曲解法律適用。對此,中選會20日表示,目前61件罷免案,均適用修正前舊法規定,無差別待遇,若有法律競合之適用問題,其涉及刑事責任認定部分,系由司法機關依法辦理。另外,中選會強調,不少不明究理網友認爲「往生者連署」或「僞造連署」並不是觸法行爲,核屬法盲行爲,選務機關並不做其他評論或迴應,當尊重司法機關依法偵辦所。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日前發文表示,藍白修正選罷法第98條之2規定,處罰幽靈連署、僞造連署的行爲,是害到自己人,這種說法是無知且荒謬。目前中選會審查通過第一階段的罷免案,幾乎全是適用舊法,整個罷免案的各階段提議連署不適用新法中要求連署人要檢附身分證影本的規定,且目前檢調單位對涉嫌僞造連署的罷團人士諭知罪名爲「刑法僞造文書罪」和「違反個資法」等規定,亦未提及前述第98條之2的處罰規定。
翁曉玲更批評,中選會果然很陰險,從一開始就刻意曲解法律適用,堅持罷免案適用舊法,說連署不須附身分證。不僅護航綠營可多通過幾個罷藍委團體,還設下陷阱讓那些無權、也無法查對連署書真實性的罷團人士承擔法律風險,隨時可能被指控涉嫌僞造文書。
中選會則發出聲明表示,公職選罷法第131條規定,本法(公職選罷法)修正施行前已發佈選舉公告之選舉,或「已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之罷免案」,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基此,今年2月19日以前已提出之61件罷免案,無論是提議、連署或投票等各階段,依法均適用修正前之舊法規定;亦即,中選會暨各地選委會對於2月份收件之61件罷免案均無差別待遇,均依法辦理。
中選會表示,以罷免案來說,依法可藉由戶役政資訊系統予以比對並查出「往生者連署」名單者,系各市縣政府戶政事務所,既非各地選委會,亦非中選會;至各市縣政府戶政事務所則將其查對結果併入各地選委會查對結果後,再報請中選會依法予以審定,俾利各地選委會辦理後續選務。
中選會強調,但坊間有心人士卻不斷造謠中選會查對各該罷免案的「往生者連署」名單有所不公,此節核屬造謠,實則各市縣政府戶政事務所均應依法查對,各地選委會也都須依法查對。
中選會指出,至刑法第1條「行爲之處罰,以行爲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爲限」或是有關刑法第2條「行爲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爲時之法律。但行爲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爲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爲人之法律」,倘與公職選罷法第131條「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發佈選舉公告之選舉,或已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之罷免案,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有法律競合之適用問題,其涉及刑事責任認定部分,並非選務機關所掌範疇,系由司法機關依法辦理,選務機關自無從對此做任何評論也從未做過任何評論。
中選會說,但有心人士卻又不斷胡亂造謠指摘「中選會曲解法律」還做了有關刑事責任如何適用之差別認定,此類論述顯系法盲行爲、法盲論述,復與事實不符,中選會、臺北市選委會等23個選務機關(1箇中選會、22個市縣選委會)仍再度出面特予澄清:選務機關均依法辦理選務,從未對刑事責任之適用或競合適用表示過任何意見,亦無權對此表示意見,當尊重司法機關之偵辦。
接着,中選會提到,其他造謠或不實選務謠言部分,則亦有不明究理的網友逕自認爲「往生者連署」或「僞造連署」並不是觸法行爲,或是僞造文書僅是輕罪、妨害罷免也不是重罪等等,只要中選會有除錯即可。此類論述定有四大謬誤,其造謠部分,選務機關予以澄清如後。
中選會表示,第一,罷免案件若有「往生者連署」或「僞造連署」等情,代表有人可能已涉及犯罪行爲,自應由司法機關加以偵辦處理,並非各市縣政府戶政事務所或各市縣選委會單純除錯即可。
中選會表示,第二,以罷免案來說,「往生者連署」或「僞造連署」等情,系由各市縣政府戶政事務所、各市縣選委會分工負責予以查對除錯、依法剔除,並非中選會負責查對,因爲各該罷免案提議或連署之查對核屬各地法定權責,並非中選會負責查對工作。
中選會強調,第三,中選會就各該罷免案予以依法審定後,另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所爲之職務告發,系機關法定義務,爲依法循例辦理之事項,目前61件罷免案中有41件罷免案涉及「往生者連署」或「僞造連署」等情,中選會均依法予以職務告發並無任何差別待遇。
中選會說,第四,還是有不少不明究理的網友認爲「往生者連署」或「僞造連署」並不是觸法行爲,或是僞造文書是輕罪、妨害罷免也不是重罪等等,核屬法盲行爲、法盲論述,選務機關並不做其他評論或迴應,當尊重司法機關依法偵辦所爲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