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二階送件後可繼續連署? 中選會:法律無特別限制

▲全國大罷免如火如荼。(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柯沛辰/綜合報導

全國大罷免如火如荼,各地選委會也陸續收到第二階段連署書。針對送交連署書後能否繼續收件,中選會迴應,歷次罷免案都有提出一階、二階連署名冊後繼續簽署的情況,現行法律沒有對此特別規範,也沒有罰則。

根據中選會公佈全臺50位立委罷免案的二階段連署期限,藍營立委多集中在5月,最早的是黃建賓5月2日,最晚的是林沛祥5月23日;綠營立委多集中在6月,最早的是陳瑩、伍麗華5月31日,最晚的是陳俊宇6月24日。

至於二階段連署書送交地方選委會後能否繼續收件?中選會迴應,罷免案一階提議僅規定送件日期,民選公職就職滿一年後才能提出,但並未限制簽署期間。二階連署送件也相同,如經查對未過提議或連署門檻,依法可在時限內補提,但以1次爲限。

中選會指出,無論是一階提議或二階連署補提名冊,都可能續行簽署,或在補提期間簽署,但往例都沒有禁止或罰則等特別規定,而且各選務機關實務上也無法查證,基於行政慣例自我拘束原則,將採尊重前例原則,不會有差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