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否決選罷法覆議 中選會:新法公佈前提出之罷免適用舊法
▲立院11日否決行政院提出的選罷法覆議案,中選會表示,新法公佈前提出的罷免案,仍適用舊法。(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陳家祥/臺北報導
立法院今(11日)否決行政院針對選罷法修法所提的覆議案。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認爲,新法公佈後,第二階段連署就要附身分證,避免出現連署不公平狀況。對此,中選會說,根據選罷法,法律修正施行前已向選委會提出罷免案,仍適用修正前規定。
中選會表示,依據選罷法第131條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發佈選舉公告之選舉,或已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之罷免案,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也就就是說,罷免從提議、連署、投開票等各階段,若適用舊法者,則隨後連署、投開票等各階段亦適用舊法。
反之,若罷免提議送件適用新法者,則後續連署、投開票等各階段,始適用新法。至坊間特定或少數學者誤解法律有此特別規定之處,亦再次並此予以澄清。
此外,中選會也說,有關選罷法就提議簽署罷免提議書時點爲表意自由,並不是屬選務機關能干涉的範疇,這是法律主管機關內政部見解,也是過往司法實務見解。
依選罷法第75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1年者,不得罷免。提議領銜人應於公職人員就職滿1年後,始得檢附罷免提議書等資料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至於提議人名冊連署期間法既無明定,亦未列爲應予刪除之事由,當無另行限制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