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立委被提案罷免!選罷法新制明上路 今爲適用舊制最後送件日

▲全臺罷免團體陸續赴中選會送件遞交提議連署書。(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陳家祥/臺北報導

行政院日前針對選罷法修法提出覆議,遭立法院藍白多數否決後,總統賴清德18日依法公佈選罷法修正條文。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法條自公佈日當天起算3天后生效,也就是說,自2月20日起所遞交的罷免案,將適用須附上身分證影本的加嚴新法規定。

依照選罷法規定,罷免案分提議、連署、投票三階段。立法院在去年12月20日修正通過《選罷法》第76、79條、80及83條條文,並增訂第98條之2條文。其中,第76條、80條分別規定,罷免案第一階段提議人、第二階段連署人,填具時應附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針對罷免案適用新制還舊制的爭議,中選會日前說明, 公職選罷法第131條特別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發佈選舉公告之選舉,或『已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之罷免案』,仍適用修正前規定」。

也就是說,罷免提議適用舊法者,則隨後連署、投開票等各階段亦適用舊法;罷免提議送件適用新法者,則後續連署、投開票等各階段,皆適用新法。考量新法在20日生效,因此今(19日)爲適用現行連署規定的最後送件期限。

根據統計,扣除重複案,目前中選會已收到51位立委的罷免案;其中,國民黨已有34位立委(區域立委共39席)被遞交罷免案,僅剩金門陳玉珍、連江縣陳雪生尚未被遞交;民進黨則有16位立委面臨罷免,另外還有無黨籍立委陳超明也面臨罷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