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不到狂砍176刀!死囚王鴻偉關25年未槍斃 21度求再審被駁回

▲新北淡水富家子王鴻偉追愛不成,176刀殺害張雅玲判死後迄今未槍決。(圖/資料照)

記者黃宥寧/臺北報導

2000年震驚全臺的「王鴻偉弒情人案」,至今已逾20年。當年出身富裕家庭的王鴻偉,因追求20歲女子張雅玲不成,竟以車輛衝撞後持刀猛砍176刀,殘忍殺害對方並棄屍淡水,2009年遭判處死刑定讞,但至今未執行。王鴻偉自2011年起屢次聲請再審,近日第21度提出聲請,高院認爲是重複聲請,裁定駁回。

王鴻偉透過律師聲請再審,主張原確定判決量刑時僅着重於行爲殘忍,卻未依刑法第57條第4、5、6款,審酌其性格、家庭背景、生活經歷與成長環境等個人情狀,也忽略其犯後心理狀態。他指出,自己多年來在獄中抄經、撰寫道歉信,並由宗教師作證其懺悔,更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但法院卻因早期一句「不要和解,以免又賠錢又賠兒子」而全盤否定悔意,並不合理。

此外,他聲稱案發時因被害人提出絕交而受到重大刺激,導致失去理智,精神狀態應屬刑法第57條可減刑因素,甚至可能符合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所指不得判死的情況。再加上自2000年遭羈押以來已逾25年,長期參與教化輔導,展現教化可能性,應屬新事實或新證據。他並引用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與112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認爲法院應迴避死刑量刑,或至少給予減免刑責。

不過,高院合議庭審酌後認爲,王鴻偉的再審理由多數早已在歷次聲請中提出,包括110年度聲再字第4號、111年度聲再字第472號、112年度聲再字第369號、113年度聲再字第275號與499號等裁定,均已駁回在案,屬於「同一原因」聲請,依法不得重複提起。

法院指出,王鴻偉所謂的「悔悟」與「教化可能性」多屬量刑參考,並不算是刑事訴訟法第420條所指的「新事實或新證據」,不足以動搖原死刑判決。至於精神狀態部分,早在二審與更審階段,臺大醫院及臺北榮總均鑑定認定王鴻偉犯案時意識清楚,無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僅因盛怒而行兇,不符合不得判死的情況。

合議庭最後裁定,本件再審聲請程序不合法且無補正可能,應予駁回。至於王鴻偉同時聲請「停止執行死刑」,法院認爲既然再審已被駁回,該部分也失去依附基礎,形同「一併失所附麗」,自然隨之失效,因此一併駁回。全案仍可抗告,如不服本裁定,王鴻偉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高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