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歸仁雙屍命案死囚郭俊偉關押25年 提再審遭駁回

犯下臺南歸仁雙屍命案9度被判處死刑全案確定的郭俊偉,今年與法扶律師提起再審及聲請停止刑罰執行,但被臺南高分院駁回。(本報資料照片)

犯下臺南歸仁雙屍命案9度被判處死刑全案確定的郭俊偉,在監獄關押25年後,今年與法扶律師提起再審及聲請停止刑罰執行。不過,臺南高分院認爲,郭俊偉並未提出任何新事實、新證據,足以影響原確定判決,駁回他的聲請,此案可抗告。

2000年6月23日深夜,郭俊偉與友人謝志宏相約喝酒兜風,在臺南縣歸仁鄉超商,搭訕年僅18歲的陳姓女子,並邀約一起出遊。陳女答應後,雙方在過程中發生口角,郭俊偉將陳女強押回家性侵,事後陳女要求返家,卻在途中遭郭殺害,當時路過目睹郭行兇的張姓農民也被滅口,因犯案過程殘忍冷血,震驚全臺。

案發後,從一審到更七審,郭俊偉、謝志宏2人都被判處死刑;不過,謝志宏在鐵窗度過6834天,直到2020年5月16日獲平反出獄,但郭俊偉至今仍關押在臺南看守所。

法扶律師主張,依最高法院近來的見解,已認爲「有無教化可能性」,系死刑案件中重要的量刑審酌事項,且法院對該事項的認定,必須以「實證調查方式」爲依據並加以證明;憲法法庭的判決理由也認爲,以死刑爲最重本刑的案件,須被告無更生教化、再社會化的可能,才須採取宣告死刑等永久隔離的最後手段,且應於判決理由正面說明被告究竟具有何種加重量刑因子,導致必須科處死刑,不應只是泛泛宣稱被告無教化的可能性。

律師認爲,郭俊偉自2000年6月28日羈押至今,已關押逾25年,於臺南看守所內參與過相關矯正教化輔導,足徵整體身心狀況及有無「教化可能性」,均與案發當時與案件審理中有所差異。

同時,郭俊偉曾於更六審時,聲請向嘉南療養院爲教化可能性等量刑上重要事項函查鑑定,但遭高分院駁回;更七審時,合議庭將郭與2被害人家屬間的和解、調解筆錄,混雜併入犯罪事實證據調查,於量刑證據調查時僅有調查其前案紀錄表,已影響判決是否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有違保障人權意旨。

律師強調,原確定判決的論斷內容、對於犯罪動機及手段等評價,甚至與實際狀況有齟齬之處,更應就此案針對「是否爲情節最嚴重罪行」進行適法審查程序,確有重啓案件並重新審查必要性;且最高法院於此案顯未進行言詞辯論程序,即維持死刑判決,除因此無從補救其程序瑕疵外,顯然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被告訴訟上防禦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有違,並不符合與生命權相稱最高度程序保障要求。

不過,臺南高分院指出,郭俊偉雖依《刑事訴訟法》聲請再審,但並未提出任何新事實、新證據,認爲原確定判決漏未審酌,或未予調查郭是否有憲法法庭相關判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要求的情節最嚴重犯行,以及有無足以迴避死刑適用等情形,判斷是否已無復歸社會更生改善可能性,即維持第二審法院死刑宣告,有所不當,顯然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確認的犯罪事實;且郭所犯殺人案件並無法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等情形,自不得依憲法法庭相關判決意旨聲請再審。

至於郭俊偉補充理由所提入所輔導紀錄、嘉南療養院鑑定、審判訊問程序、是否爲情節最嚴重罪行、最高法院言詞辯論等節,均與聲請再審所稱受判決人的利益,應限於受無罪、免訴、免刑、減輕或免除其刑、輕於原確定判決所認定罪名者的再審要件不符,其再審聲請於法不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