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仁雙屍命案郭俊偉「9度」被判死刑 關押逾25年提再審被駁回

死囚郭俊偉被控25年前性侵、殺害陳姓女子,早起路過撞見行兇過程的張姓農夫也慘遭滅口,從一審到更七審,九度被判死刑。郭及法扶律師以其有無教化可能性須以實證調查爲依據,提起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聲請,臺南高分院認郭並未提出任何新事實、新證據足以影響原確定判決而駁回。

法扶律師主張,郭俊偉自2000年6月28日羈押至今,已關押逾25年,於臺南看守所內參與過相關矯正教化輔導,足徵整體身心狀況以及有無「教化可能性」,均與案發當時以及案件審理中有所差異。

同時,郭俊偉曾於更六審時,聲請向嘉南療養院爲教化可能性等量刑上重要事項函查鑑定,但遭高分院以「教化可能性涉及犯罪學,認不必要送嘉南療養院鑑定」理由駁回聲請。更七審時,將郭與兩被害人家屬間和解、調解筆錄,混雜併入犯罪事實證據調查,於量刑證據調查時僅有調查其前案紀錄表,已影響判決是否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有違保障人權意旨。

法扶律師認爲,原確定判決論斷內容、對於犯罪動機及手段等評價甚且與實際狀況容有齟齬之處,更應就本案針對「是否爲情節最嚴重罪行」進行適法審查程序,確有重啓案件並重新審查必要性。

且最高法院於本案顯未進行言詞辯論程序,即逕爲維持死刑判決,除因此無從補救其程序瑕疵外,顯然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被告訴訟上防禦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有違,並不符合與生命權相稱最高度程序保障要求。

臺南高分院指出,郭雖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再審,但並未提出任何新事實、新證據;認爲原確定判決漏未審酌或未予調查郭是否有憲法法庭相關判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要求情節最嚴重犯行及有無足以迴避死刑適用等情形,判斷其是否已無復歸社會更生改善可能性,即維持第二審法院死刑宣告,有所不當。

臺南高分院認爲,顯對原確定判決科刑重爲爭執,並非有何新事實或新證據發現足以影響原確定判決所認定罪名,顯然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確認犯罪事實。且郭所犯殺人案件並無法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絕對制情形,自不得依憲法法庭相關判決意旨聲請再審。

臺南高分院指出,郭補充理由所提入所輔導紀錄、嘉南療養院鑑定、審判訊問程序、是否爲情節最嚴重罪行、最高法院言詞辯論等節,均與聲請再審所稱受判決人利益,應限於受無罪、免訴、免刑、減輕或免除其刑、輕於原確定判決所認定罪名者的再審要件不符,其再審聲請於法不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死囚郭俊偉及法扶律師以其有無教化可能性須以實證調查爲依據等理由,提起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聲請,臺南高分院認郭並未提出任何新事實、新證據足以影響原確定判決而駁回。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