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式殺警20年未伏法 死囚蕭新財稱「有教化可能」聲請再審遭駁回
憲法法庭(中報資料照片)
2019年時任警政署長陳家欽(左)致贈秋節慰問金給因公殉職員警范姜羣國的母親。(中時資料照片,羅浚濱攝)
蕭新財2000年因被員警范姜羣國盤查,竟持霰彈槍行刑式殺警員,最高法院2005年12月29日判死定讞,至今近20年未伏法。蕭提出再審及停止刑罰之執行的聲請,引用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主張應該以他20年在監表現狀況綜合考量有無教化可能,臺灣高等法院認爲他只是對死刑判決之科刑重爲爭執,並非有何新事實或新證據之發現,裁定駁回他的聲請。可抗告。
員警范姜羣國在結婚前8天,遭蕭新財持槍射殺因公殉職,當時他的未婚妻已懷孕4個月,後生下的遺腹女,2019年當時警政署長陳家欽到新竹市警局慰問遺族,范姜羣國的母親表示,20年多來孫女成長過程雖沒有父親陪伴,但周遭有許多人扮演着家人的角色,感謝他們一路的幫忙。
蕭新財曾經多次聲請再審被駁回,2024年憲法法庭死刑判決後,他又提出聲請,主張他有無教化可能性之判斷,應透過對於他過去與當下預測其未來之可塑性,教化可能性應就原判決認定事實之全部證據,再加入新證據、他關押至今在監表現狀況綜合判斷,據以認定是否具備再審理由。
高院認爲,蕭對於原確定判決之科刑重爲爭執,並非有何新事實或新證據之發現足以影響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罪名,顯然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確認之犯罪事實,他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聲請再審,但這是應否依非常上訴程序循求法律救濟之範疇,而非再審程序所得審究,亦不能據爲聲請再審之事由,他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聲請均顯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