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殺害女講師!張嘉瑤遭判死刑20年未槍決 聲請再審遭駁回

▲死囚張嘉瑤聲請再審遭最高法院駁回。(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劉人豪/臺北報導

張嘉瑤於2002年時因欠債2萬,潛入女講師住處,強盜取財並強制性交後虐殺,案發時爲張嘉瑤現役軍人,2004判決死刑定讞,迄今20年未槍決。張嘉瑤日前認爲有新事證聲請再審,遭高雄高分院駁回,張嘉瑤提抗告,遭最高法院駁回。

2002年時,正在服役的張嘉瑤,因積欠地下錢莊債務急需用錢,竟狠心謀財害命,誘騙住在高雄的女講師開門後,先是拳打腳踢、用膠帶捆綁,甚至塞入內褲封口,逼問提款卡密碼,在女講師尚未斷氣前,以不詳器物插入女講師下體強制性交得逞。得手後,張嘉瑤將女講師抱至浴室浴缸內,反鎖浴室門,再帶走皮包、提款卡、揹包與手機,隨即利用女講師的卡盜領1萬元,之後丟棄部分贓物、花光現金,才返回部隊繼續服役。

直到當天深夜,女講師父親在房東協助下破門進屋,才發現女兒倒臥浴缸慘死。警方調閱監視器鎖定張嘉瑤,隨後在超商將他逮捕,並在揹包內查獲女講師的提款卡與手機。最高法院於2004年12月23日判他死刑定讞,迄今20年未槍決。

▲死囚張嘉瑤 。(圖/ETtoday制)

判決指出,張嘉瑤表示,「慈惠醫院性侵害案件鑑定報告書」可認爲聲請再審的新事證,認爲原確定判決於量刑時未考量該鑑定報告所載內容,就認爲他無教化可能,爲此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

高雄高分院認爲,張嘉瑤聲請再審意旨核屬量刑事項,未涉及本案犯罪事實認定,不足以使張嘉瑤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定之罪名之判決,其聲請顯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張嘉瑤不服提抗告,原審逕以違憲的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規定,駁回本件再審聲請,且未依同法第429條之2規定通知抗告人到庭說明,均屬違法,請求停止訴訟程序,依其抗告意旨聲請大法官釋憲。

最高法院認爲,原裁定認本件聲請再審顯不合法且無從補正,無通知到場並聽取檢察官意見等程序之必要,即無違法可指。抗告意旨徒以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規定違憲爲由,指摘原裁定違法,並要求停止訴訟程序,聲請憲法法庭釋憲,依前開說明,均非有據。抗告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