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街殺警1死1重傷!蕭新財20年未槍決 自認「罪不該死」提再審

▲蕭新財被警方路上攔檢,竟持槍當街槍殺員警。此爲示意圖。(圖/視覺中國)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男子蕭新財2000年間在路上遭員警范姜羣國盤查,結果竟持霰彈槍當街行刑式槍殺員警,蕭新財2005年間遭判處死刑定讞,至今近20年尚未槍決。而他依照大法官解釋意旨,認爲依照自己在監表現,可認爲自己「罪不該死」,聲請再審。案經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爲再審無理由,駁回蕭新財的聲請。

蕭新財原本經營六合彩賭博,1996年間透過管道購買本案的霰彈槍、貝瑞塔92手槍、史密斯手槍各1枝,藏匿於平鎮市住處後方防火巷內。2000年間,蕭新財因爲六合彩賭金問題,與另一名組頭髮生糾紛,邀集多人攜帶槍械前往談判。車輛開往桃園觀音鄉中山路某撞球場時,剛好遇到轄區大園分局新坡派出所員警范姜羣國、張紹科駕巡邏車攔查。

2名員警攔下車輛後,呼叫支援警力,並要求蕭新財等人打開後車廂檢查。蕭新財等人擔心東窗事發,開始羣起攻擊2名員警。蕭新財抓起霰彈槍,朝范姜羣國頸部開槍,范姜羣國隨即倒地;另名員警張紹科則是被其餘共犯抓住後,被蕭新財朝腹部開了一槍。張員倒地後,還拉手槍滑套,蕭新財又朝他補了一槍,衆人揚長而去。范姜羣國送醫不治,張紹科重傷,急救後撿回一命。

案發後震驚社會,蕭新財等人遭逮捕,最高法院2005年12月底,將蕭新財判處死刑定讞。蕭新財也多次聲請釋憲、再審,但均遭到駁回。

憲法法庭於去年做出的「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限縮死刑執行後,律師團也以此判決,認爲「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向高等法院聲請對蕭新財的案件重啓再審。律師團主張,依照蕭新財這20年來在監所中的表現,顯見其有教化可能,請求高等法院重啓再審。

不過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爲蕭新財僅爭執本案刑的輕重執行問題,並非針對本案「是否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而有動搖原本有罪確定判決者,所以高院裁定駁回蕭新財的聲請。

▼蕭新財2005年遭判死刑定讞。(圖/ETtoday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