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零互動!79歲翁怒告養女 法院裁定「收養關係畫句點」

7年零互動!79歲翁怒告養女,法院裁定「收養關係畫句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高齡79歲的男子阿國(化名),早年因與單親媽媽歡歡(化名)結婚,所以就順勢收養歡歡的女兒小萱(化名)爲養女。然而隨着與歡歡的婚姻破裂,父女情感也急速冷卻,雙方長達7年幾乎零互動,最終阿國忍痛訴請法院,請求解除這段早已名存實亡的收養關係。

法院審理,阿國指稱,他與歡歡於1999年結婚後,收養了歡歡的親生女兒小萱。起初一家同住,但在兩人於2020年協議離婚後,小萱選擇與母親同住,從此與他漸行漸遠。離婚後小萱完全未在過年過節返家探視,甚至連日常問候都沒有,他孤苦無依,覺得這段養父女關係已失去存在意義。

小萱則表示,她承認確實多年未與養父有往來,但過去她曾因阿國的兒子病重,捐肝相救,盡了一份恩情。除此之外,她坦言親情「相當薄弱」,離婚後也沒有理由繼續探望阿國,更直言「爲何一定要去看他?」既然親情基礎早已不存在,維繫這段關係意義有限。

法官認,依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若收養雙方因重大事由導致無法維持親子關係,得准予終止收養。所謂「重大事由」,包括感情破裂、長期失聯、信賴基礎瓦解等。尤其當養子女已成年,法院更須考量是否存在應有的探視、扶養及情感交流。

法官考量,雖然小萱曾捐肝救過養父之子,但那是過去在婚姻尚未破裂時的情境。離婚後,小萱與阿國完全斷絕聯繫,即便僅需透過電話問候也未曾做到,顯示親子情感早已名存實亡。

法官審酌,對於一名近八旬老人而言,最需要的正是子女的陪伴與精神慰藉,卻遲遲未獲養女的任何關懷,與收養設立「擬製親子關係」的本意背道而馳。雙方之間早已「只有形式,沒有實質」,收養目的不再存在,阿國聲請解除收養關係,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