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歲童遭多次施虐送醫不治 生父被判18年喊太重上訴

31歲陳姓男子僅因不滿2歲兒子不順從管教,多次施虐,包括以棉繩捆綁雙手,蓮蓬頭水管插入肛門灌水、毆打等,最後用拳頭捶打男童腹部2次,導致肝臟損傷及胃破裂,送醫不治。一審國民法庭重判18年,陳以量刑過重上訴,臺南高分院今判決駁回。

判決書指出,陳姓男子是2歲男童親生父親,與男童母親、男童姊姊4人一度同住臺南市中西區平價飯店雙人房;陳在2023年7月23日至10月18日晚間7時許,認爲兒子不順從管教,竟多次傷害及虐待,導致男童身上多達20多處擦挫傷、瘀傷等。

陳對男童施虐犯行包括入睡前以棉繩捆綁雙手,蓮蓬頭水管插入肛門並灌水2次,手捏生殖器,甚至將男童身體伸至窗外威脅丟下樓,還以冷水衝淋、徒手或以器物擊打身體,手法兇殘。

2023年10月18日男童剛吃中餐,陳在飯店房間用拳頭搥打平躺的男童上腹部二次,再用手掌重壓同一部位,造成男童肝臟損傷及胃破裂,胃內容物流出約500毫升在腹腔裡,導致男童腹膜發炎並引發敗血性休克。

陳與妻子當晚發現男童沒反應,送醫急救無效宣告死亡;男童母親依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一、二審均被判2年,已入監服刑,母親出庭作證哽咽說,沒做好母親的責任,如今每天都在反省,出去將爲兒子辦法會,減輕其病痛。

臺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今年2月認定陳姓生父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判處18年徒刑;陳父上訴指出,原審量刑過重,漏未審酌他尚有一名稚齡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顯與業已內國法化之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暨高分院另一矚目案件判決所載意旨相左,請求從輕量刑。

高分院說明,兒童權利公約第14號一般性意見內,亦肯認父母因受刑事追訴有需與子女分離情形,並未干預法院依法量刑職權;且兒童爲父母保護對象,而非父母爲違法行爲後減輕刑責託詞,此有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可參照,無以認定原判決科刑有裁量不當具體理由而有調查必要性。

另,上訴審法院就行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案件所爲第一審判決,實具有正當化基礎,自應予高度尊重;原審對陳姓生父所爲的量刑並無具體理由可認有認定或裁量不當,或有於原審言詞辯論終結後足以影響科刑情況。

高分院審酌,國民法庭就陳的犯行,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處斷,無情堪憫恕情事,並無忽略極爲重要的量刑事實、對重要事實的評價有重大錯誤、量刑裁量權行使違反比例原則或平等原則等情事;陳上訴仍指摘原審量刑不當,爲無理由,判決應予駁回。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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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歲陳姓男子將兒子凌虐致死,一審國民法庭將陳重判18年,陳以量刑過重上訴,臺南高分院今天判決駁回。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