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萬買房糾紛 法官狠打臉賣家:別拿凶宅當藉口
臺中市一名陳姓女子,111年花了110萬元,向朱姓賣家買下一間位於臺中市的7樓套房,錢全都匯進了履保專戶,沒想到賣家卻遲遲不辦產權過戶,也不交屋。(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中市一名陳姓女子,111年花了110萬元,向朱姓賣家買下一間位於臺中市的7樓套房,錢全都匯進了履保專戶,沒想到賣家卻遲遲不辦產權過戶,也不交屋。雙方爲此對簿公堂,賣家在法庭上大吐苦水,指控陳女買房後,不斷以房屋是「凶宅」有瑕疵爲由,告她詐欺、打官司要求減價賠償,還叫代書別辦過戶,根本是故意找碴。不過,臺中地院審理後,並不採信賣家的說法,直接打臉判決賣家「敗訴」,必須乖乖把房子所有權移轉給買家,並點交房屋。可上訴。
這起購屋糾紛發生在111年2月26日,陳女與朱姓賣家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以總價110萬元,買下臺中市一處7樓的套房,陳女也依約將全數款項匯入履約保證帳戶。依照契約,賣家應在111年3月14日前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和交屋手續,但期限過了,房子卻始終沒過戶到陳女名下。
法庭上,朱姓賣家極力喊冤,她辯稱,不是她不過戶,而是陳女匯完款後,就開始找麻煩,一下聲稱房子是凶宅、有瑕疵,對她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減少價金和損害賠償,還跑去地檢署按鈴申告詐欺,更直接要求承辦代書「停止辦理移轉登記」,導致過戶程序卡關。賣家強調,她從頭到尾都沒有說不賣,「是因爲還有其他官司在打,纔沒辦法過戶」。
然而,法官的見解很明確:「買賣契約說了算!」 判決書指出,雙方白紙黑字簽了約,買方也把110萬元全部付清了,賣家就有法律義務要把房子過戶並交給買方。至於陳女事後另案主張房子有瑕疵、是凶宅,那是另一回事,她可以依法另行請求瑕疵擔保或損害賠償,但這些爭議都不能當成賣家「拒絕履約」的擋箭牌。
最終,臺中地院判決朱姓賣家敗訴,必須將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陳女,並將房屋交付。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