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權基金 立專法管理 央行:參考星韓模式
賴清德總統執政週年談話,首度提到成立主權基金,中央銀行建議參考新加坡、韓國模式,並訂立專法。(本報資料照片)
全球前五大主權基金
賴清德總統在執政週年談話時,首度提到要成立主權基金。相較於挪威、阿布達比的主權基金來源爲石油儲備,中央銀行建議參考亞洲國家如新加坡、韓國主權基金創設經驗,透過財政部發債或出資成立,並訂立專法,設立具獨立法人資格的專業管理機構營運。
目前全球前五大主權基金,分別爲挪威政府養老基金、中國投資公司、中國華安投資、阿布達比投資局及科威特投資局。除中國兩大主權基金來源以外匯爲主,挪威、阿布達比、科威特都是因產石油而建立第一桶金。
央行指出,臺灣並非產油國,難以複製產油國成立主權基金的作法,較適宜參考亞洲鄰近國家的作法,新加坡、韓國即是透過財政部發債、撥款或出資成立,但不宜直接無償撥用外匯存底,因此爲央行資產重要構成項目,對應民間新臺幣通貨及金融機構轉存款。
新加坡政府投資公司(GIC)是新加坡財政部發行特別公債,以所得的新加坡幣向新加坡金管局(MAS,類似新加坡央行)買匯,再將資金委託GIC管理及投資。韓國投資公司(KIC)則由財政部出資設立,首批受託資金來源爲財政部外匯平穩基金及南韓央行外匯存底。
至於國人熟知的淡馬錫(Temasek),則是由新加坡財政部出資成爲淡馬錫股東,再由淡馬錫投資新加坡35家國營企業,如新加坡電信、新加坡航空、星展銀行等,其主要目的是扶植國內產業,類似我國的國發基金。
法源方面,韓國有《韓國投資公司法》,新加坡是依照該國的公司法設立,不過因新加坡政府投資公司業務爲經管政府資產,爲新加坡憲法規定之「政府公司」,董事任免、任期與預決算等事項,都是由憲法規定。
央行認爲,應立專法原因是主權基金管理機構的組織、人事、預算、薪資須具彈性,現行《國營事業管理法》、人事法規、《預算法》等法規尚無法因應其需求。此外,主權基金須承擔高風險,可能出現大額虧損,未立專法將導致大額虧損時,受到立委質疑及監察院彈劾,進而影響其正常運作及長期投資決策。
至於主權基金管理機構,央行建議由政府出資成立,董事由財經部會派任,經理階層則由專業投資人才擔任,且若要提升績效,進用優異的國際專業人才成爲關鍵,須以市場化薪資引進國際專業投資人才及其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