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組長收廠商軟水器、5萬現金護航標案 認罪後一、二審都獲輕判

臺灣中油油品行銷事業部某鄭姓組長被控收取5萬元現金,護航廠商得標價值約1300多萬的長約標案,高雄地院審理時,考量鄭男在偵查中自白,且繳回犯罪所得,依貪污罪判2年徒刑,緩刑5年,並支付公庫40萬元,全案上訴後,高雄高分院維持原審輕判刑度。

判決指出,鄭姓組長2005年就進入中油任職,2020年起於油品行銷事業部某單位擔任組長,期間負責採購案複審、契約單價協商等業務。

2021年間,鄭男負責審覈單位土木及建築零星修護長約,當時營造廠商想知道招標進度,便打電話給鄭男詢問,鄭男卻趁機示意家裡缺了一臺「軟水設備,廠商得知後爲求順利得標,果然叫來淨水器替鄭姓組長安裝一臺價值4.9萬餘元的軟水設備。

事後鄭男複審時,成功通過該廠商的設計規畫,讓營造廠商順利得標1300萬餘元的標案,沒想到營造廠得標後嫌契約單價不合理,無法履行契約,鄭男重新召開內部會議,把標案金額修改成廠商滿意的價格,廠商事後拿着現金5萬元當作「後謝」送給鄭男。

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接獲檢舉,當時鄭男在偵查時自白犯罪,繳回軟水設備、賄款等約近10萬元,

高雄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爲鄭男僅爲貪圖小利收賄,有損公務員廉潔自持形象,但考量他收的不是鉅款,又有悔悟,給予他減刑機會,最後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並給予緩刑5年,應向公庫支付40萬元。

檢方不滿,認爲鄭男謀求私利而置中油公司之利益於不顧,量刑過輕爭取從重改判,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合議庭認爲一審法官刑度處斷並無違誤,維持原審刑度。可再上訴。

臺灣中油某鄭姓組長收賄護航廠商,因認罪自白且繳回犯罪所得,輕判2年還獲緩刑。示意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