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營業處組長收賄5萬助廠商得標 判2年獲緩刑罰40萬
高雄地院對收賄的鄭男判刑2年,褫奪公權2年,另宣告緩刑5年,並向公庫支付40萬元。(資料照片)
中油公司油銷部高雄營業處工務鄭姓組長,在公司執行「高雄區土木及建築零星修護長約」標案時,竟向熟識廠商暗示需要安裝一臺軟水設備,事後更收受現金5萬元,並在會議中修改標案條件,讓廠商得利。廉政署獲報展開調查,鄭男雖全數繳回9萬餘元犯罪所得,仍遭檢方依貪污罪起訴,高雄地院近日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刑2年,褫奪公權2年,另宣告緩刑5年,應向公庫支付40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鄭男2005年考進中油,2020年升任工務組長,負責高雄營業處每年公開招標的修護長約工程。2021年初,與中油長期配合的楊姓廠商發現標案遲未釋出,便向鄭男洽詢;鄭男卻在交談中暗示,自己位於小港住處正準備安裝軟水設備,楊姓廠商心領神會,安排軟水工程行到場施工,市價約4萬9千元。鄭男見對方「很懂事」,隨即安排展開招標程序,楊姓公司最後以1300萬元順利得標。
標案過程中,楊男認爲部分內容不利於自身利益,再度透過關係尋求「關照」。鄭男隨後在中油召開會議時,主導決議「部分工項確有價格不符市場行情,擬以總價不變併兼顧市場行情原則調整單價」,使廠商獲取額外利益。楊男爲表感謝,派員送交5萬元現金。
兩人一連串利益輸送行爲引起廉政署注意,2023年展開搜索及約談。鄭男到案後坦承收受不正利益,並在偵查期間全數繳回9萬多元,包含軟水設備價值與現金。
高雄地院審理時認爲,鄭男身爲國營事業人員,利用職務影響力收取財物,雖行爲不法,但已認罪悔悟,且全數退回不法所得,犯罪情節尚非重大。法官最終依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並宣告緩刑5年,須向公庫支付4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