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標案秘密「7本建議書給對手」 水利署組長獲緩刑罰10萬

經濟部水利署土地管理組吳姓組長涉將2件採購案中,競爭廠商的服務建議書共7本交給同樣參標的中興大學和成功大學團隊參考,臺中地院一審依泄密罪判他4月,宣告緩刑2年。(本報資料照片)

經濟部水利署土地管理組吳姓組長去(2024)年擔任兩件採購案的評選委員,於同年3月20日趁評選會議前,將2案投標廠商提出的建議書,泄漏給同樣參標的中興大學和成功大學團隊參考,臺中地院一審依泄密罪判他4月,考量他一時失慮犯行且有悔意,宣告緩刑2年並支付10萬元,可上訴。

檢廉查出,吳姓組長被指派擔任中區與南區備用水井建置規畫案2採購案的評選委員,兩案評選會議日期分別是去年4月9日和3月25日,他明知對受評廠商的資料以及受評廠商的投標文件應保守秘密,卻在去年3月20日評選會議前,將採購案競爭廠商的服務建議書共7本,交給同樣參標的中興大學和成功大學團隊參考,吳去年4月10日因另案被查,廉政關扣得手機檢視對話紀錄發現此情。

臺中地院審理時,吳姓組長坦承不諱,審酌吳身爲公務人員,併爲採購案的評選委員,本應謹守保密義務,卻將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交付他人,應予譴責,衡及吳坦承犯行,依涉犯公務員交付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此外,吳因一時失慮,觸犯刑罰,犯後坦承犯行,具有悔意,相信當能知所警惕,依法宣告緩刑2年。又爲促使吳確實知悉所爲對國家社會法益之破壞,記取教訓,並對公益有所彌補,諭知吳應於此判決確定日起8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