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社論》停止打壓藝人 守護兩岸和平

中國時報社論

當前兩岸關係持續緊張之際,政府部門近日以「配合中共發表統戰言論」爲由,點名約談23位赴陸發展的藝人,引發社會譁然。文化部與陸委會的聯合行動,雖強調「非以懲處爲目的」,但其實質對藝人個人聲譽與演藝事業的衝擊已經不容小覷。此舉不僅令人憂心賴政府是否正在以行政手段限制藝人赴大陸發展,更暴露出臺灣當前在民主價值實踐上的雙重標準。

政治施壓 法律界定不明

首先,臺灣藝人赴陸發展本就不易。近年臺灣娛樂產業市場規模有限,國內資源日益萎縮,不少藝人不得不前往大陸尋求更大的發展空間。面對大陸嚴格的審查制度與經紀公司高度政治化的經營模式,許多藝人在當地的社羣平臺與公開發言往往受到合約與審查的雙重限制。在這樣的環境下,有些藝人轉發「臺灣不是一個國家」、「臺灣從來不是國家」等內容,是否真出於個人政治表態,還是配合行銷與審查需要,應有所區別。文化部也坦言,許多貼文實爲經紀公司操作,且多數藝人表示並不清楚貼文可能違法,何況何謂統戰,何謂配合統戰,法律界定也不清楚。

文化部長李遠在公開信中說:「臺灣從來不反對藝人爲了更大的市場去大陸發展,但大陸會在藝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做出各種在臺灣無法想像的事,例如發聲、貼文。」這樣的說法乍聽之下似乎是在保護藝人,實際上卻隱含着一種對藝人能力與判斷的否定,甚至暗示藝人是被動、無知、受操縱的角色。然而,事實是,多數藝人非常清楚中國大陸的政治環境與審查制度,也明知自己所面對的市場條件與簽約責任。臺灣政府若真有心保護藝人,應該是透過制度性協助與產業升級,而非一邊聲稱理解,一邊進行政治施壓。

更令人憂心的是陸委會副主委樑文傑的發言。他在記者會上強調:「其實把責任推給經紀公司說不太過去,經紀人就是代理人,根據《民法》是代理本人名義所爲,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樑文傑這番說法,看似在進行法律解釋,實際上卻是將責任壓回藝人身上。試問,若一個簽約藝人的社羣帳號全權由經紀公司管理與操作,甚至藝人本人並無實際過問權限,卻仍被要求負全責,這樣的標準合理嗎?更何況這些言論的內容,從憲政立場來看,根本稱不上違法。政府一方面強調「不是處罰」,一方面卻又用《民法》爲名將責任全推給藝人,難道不是變相恐嚇與壓制?

寒蟬效應 言論自由雙標

再從法律角度來看,「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臺灣不是一個國家」等論述,其實並不違反憲法與現行法律。根據《中華民國憲法》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臺灣與大陸的關係尚未統一,雙方屬於特殊政治關係,但憲法從未否認「一箇中國」的原則,而且「臺灣」從來就是一個地理名詞,不是一個國家。因此藝人轉發這類言論,無論是否出於配合需求,其內容並未違憲。

今年以來,賴政府提出包括限制陸配、縮減兩岸交流活動等在內的17項新規,已遭外界質疑過度限縮人民權利,不利兩岸關係發展。如今再加上文化部對藝人言論進行調查,更讓人懷疑政府是否有意走上全面對抗與意識形態封鎖的老路。但民衆早已透過兩波的反罷免行動表達對「抗中保臺」的厭惡。人民追求的是和平穩定的生活環境,不是生活在恐懼之中。

言論自由本不該有選擇性,更不應成爲政治工具。藝人作爲普通公民,同樣擁有思想與言論自由的權利。對於其在大陸市場上的必要配合,政府應體諒與協助,而非動輒以懲處威脅。樑文傑語帶恐嚇指出,「如再發生,必會動用相關規定懲處」,這根本就是擴大法令解釋,刻意引起寒蟬效應。

在這個全球局勢緊張、區域情勢不穩的時代,兩岸交流本應以和平互動爲前提。演藝人員、文化交流本該成爲增進理解的橋樑,而非政治鬥爭的犧牲品。賴政府若真心想維護臺灣的尊嚴與國際地位,就不該用打壓自家人民的方式來證明立場,而應從修補內部裂痕、促進兩岸互信開始。給藝人一點生存空間,其實就是給臺灣社會一個喘息的機會。政府要做的,是守護言論自由與兩岸和平,而非走回高壓審查的舊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