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捷砍人案洪淨再提上訴「恐嚇危安」先被駁回 再羈押2個月

▲臺中捷運兇嫌洪淨近日求交保遭拒。(圖/記者許權毅攝)

記者許權毅/臺中報導

臺中捷運隨機砍人案兇嫌洪淨一審被判10年刑期、二審改判9年9月,近日再上訴最高法院,但除了殺人未遂可上訴,恐嚇危安罪(遭判刑1年半)爲本刑最低3年以下,因爲不能再上訴,已遭臺中高分院駁回,洪淨先前當庭請求交保,也被高分院駁回,自16日起延押2月。

洪淨於2024年5月21日,持菜刀、2把水果刀進入中捷包廂,砍傷呂姓高中生、「長髮哥」許姓男子,檢方查出,洪男因家庭、求學因素,對世界產生不滿及憤怒,想借由殺人讓全國民衆看見自己,選定捷運車廂犯案,非臨時起意,依殺人未遂、恐嚇公衆等罪嫌起訴洪男,請求從重量刑。

一審合議庭審酌,洪屬於計劃性行兇,他事先購買兇刀、配戴止滑手套,前往捷運末節車廂,避免遭受後方攻擊,並在車廂內持20公分的長刀,攻擊被害人胸腔、頭、面部等高度危險部位,公共危險安全罪部分判刑1年6月、砍呂姓高中生部分依殺人未遂處7年10月、許男部分依殺人未遂判6年8月,應執行10年有期徒刑。

二審臺中高分院認爲,洪淨犯下2殺人未遂、1恐嚇公衆總計3罪,考量洪與呂達成和解,原判決處7年10月,改判7年6月,其餘2罪上訴駁回,合併降低3月徒刑,改判9年9月。

洪淨應不符判決再次提起上訴三審,應其中一項恐嚇危害公衆罪,爲本刑3年以下刑期之罪,不得上訴第三審。臺中高分院認爲,前述洪淨所犯罪名中恐嚇危安,依刑事訴訟法所示,法律上不允許,應予駁回。

洪淨羈押期滿,請求交保。臺中高分院表示,被告既經本院判處罪刑,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爲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自仍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綜合考量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6月16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