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積電內鬼案抗告駁回 3工程師起訴後羈押3個月確定

臺積電2奈米制程技術外流案,臺積電前工程師陳力銘(左)涉嫌勾結現職員工吳秉駿(中)、戈一平(右)。檢方依《國家安全法》將3人起訴(中時資料照,黃世麒攝)

臺積電前工程師陳力銘離職轉至臺積電半導體設備商「東京威力科 創」,教唆前同事吳秉駿、戈一平以電腦遠端連線進入資料庫,拍攝10多張臺積電2奈米制程機密檔案照,檢方依 《國安法》起訴3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裁定3人羈押3個月,並禁止接見通信,3人不服提抗告,最高法院駁回確定,3人從9月1日起羈押禁見3個月確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合議庭認爲,被告等3人經訊問後均坦承犯行,但對於自身所涉犯罪情節、手段、目的之供詞,確曾前後所述不一及避重就輕,且檢察官當庭表示本案尚有其他可能涉案之法人或自然人,現已分案偵辦中。

合議庭表示衡諸被告等3人(曾)現爲同事關係,得透過通訊軟體隨時進行聯繫,並在案發後均有刪除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之疑似湮滅證據舉措,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湮滅證據之虞,而此部分犯罪事實之調查,仍待勾稽比對相關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電磁紀錄與共犯間供述,倘若被告等3人有機會相互勾串,將有使案情陷於混沌不明之高度可能性,具有羈押原因。

合議庭認爲,被告等3人所爲嚴重影響國家安全、產業競爭秩序,參酌本案訴訟進行之程度,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若僅命被告等3人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將來可能之後續審判或判決確定後之刑罰執行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