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機男「站着騎2秒」罰錢又吊牌 法官看完影片判他逆轉勝
重機男「站着騎2秒」被檢舉,不僅罰錢又吊牌,法官看完影片判他逆轉勝。(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騎乘HONDA CRF300L大型黃牌重機,因爲在路口短暫「站起來騎車」幾秒,被民衆行車紀錄器拍下檢舉,遭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款認定爲「以危險方式駕車」,重罰1萬8千元、吊扣牌照6個月,並要求參加交通講習,阿國對此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判決書指出,阿國指出,他在某日晚間騎重機行經一處路段時,爲了看清前方路況,短暫將雙腳踩在腳踏上、臀部離開坐墊,以「站姿」緩慢前行約2至3秒後隨即坐回。兩天後,有民衆檢附行車紀錄器畫面檢舉,警方認定他以「危險方式」騎車,移送交通裁決所裁罰。
阿國辯稱,他當時被前車擋住視線,才短暫站起確認號誌與車流狀況,並非炫技或飆車行爲,也沒有任何危險駕駛意圖。相反地,他全程速度緩慢、專注前方,行爲不該與蛇行、高速騎乘等典型危險駕駛畫上等號。
裁決所指出,「站着騎車」在一般道路上難以維持平衡,倘遇坑洞或突發狀況,極易造成事故,應屬危險駕駛行爲,依法處罰並吊扣牌照並無不當。
但法官勘驗行車記錄器畫面後發現,當時前方車輛衆多、行進緩慢,確實可能遮蔽視線。阿國雖短暫站起,但僅維持約2秒即坐回,期間未見炫技、擺動、嬉鬧等情節,也未造成與「蛇行」或「高速飆車」相同等級的危險。法官認爲,該行爲雖屬不當駕駛,但尚不足以構成「以危險方式駕車」的程度。
法官指出,《處罰條例》第43條所稱「危險駕車」,須達到漠視交通安全規範、足以造成高度危險的程度,否則僅能依其他條文裁罰。由於阿國短暫站起的動作僅爲觀察路況、未造成實質危險,裁決所又未能舉證足以證明具危險性。
法官認爲,該裁罰要件事實不明,應將不利益結果歸屬於行政機關。法官認定,交通裁決所的舉發與裁罰欠缺合法依據,因此撤銷罰鍰1萬8千元、吊扣牌照6個月及講習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