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詢涉騷擾、恐嚇證人 北院裁定應曉薇加保500萬

臺北市議員應曉薇(右)涉京華城案以三千萬元交保,本月在議會質詢時疑騷擾、恐嚇市府公務員,法院認爲確實違反規定,昨裁定她加保五百萬元。記者蘇健忠/攝影

臺北市議員應曉薇涉京華城案被羈押禁見一年,上月三千萬元交保,她本月在議會質詢時疑騷擾、恐嚇市府公務員;臺北地方法院昨傳喚她出庭說明,應否認施壓公務員,承諾未來不再質詢都市發展局業務,合議庭裁定加保五百萬元。

法院今年九月裁定應曉薇以三千萬元交保停止羈押,限制住居與限制出境、出海外,要佩戴電子腳鐶並持個案手機,不得與同案被告、尚未詰問的證人有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行爲。

應曉薇本月九日在議會質詢臺北市長蔣萬安說,「請你好好整頓都發局,好好整頓政風室,不要讓政風處被我們嘲笑,跟把風處一樣」,檢察官於是遞狀建議合議庭再審視她有無羈押必要。

檢察官開庭說,應曉薇在法庭外利用質詢機會騷擾、恐嚇同案被告與證人,並稱今年五月當庭提供證據的都委會前執行秘書劉秀玲「作賊心虛」,應沒有遵守規定,法院不該允許她利用職權修理公務員。

應曉薇說,上週她質詢重點是在「興隆國宅」與「青少年輕生」議題,因爲後來的質詢讓法官加開一庭感到抱歉,她對公務員、證人沒有惡意,以後會虛心改進,更小心發言,保證不再對都發局等局處人員質詢。

審判長說,應曉薇的質詢確實違反規定,我國二審是續審制,一審詰問過的證人可能二審時再作證,應的質詢影響證人證詞,有勾串之虞;審判長說,經檢方、應陳述意見,沒有重行羈押必要,但爲確保後續不再發生,應要再以個人名義加保五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