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安法增霸凌防治專章 最高負責人霸凌 最重罰百萬
勞動部昨預告職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最快五月送立院審議。圖爲工地工人示意圖。記者曾原信/攝影
勞動部昨預告職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不再僅以「持續性」作爲霸凌認定要件,若言行情節重大,一次性也可採認,若僱主接獲申訴未處理,可開罰三萬至七十五萬元;若霸凌行爲人爲公司最高負責人,最高可開罰一百萬元。
不過條文也提及,若申訴人有意願,可改成協調,假設協調不成立,再繼續展開調查程序,但協調機制可能引起「搓湯圓」、「喬事」疑慮。
對此,職安署長鄒子廉解釋,因職場霸凌樣態多元,且有模糊地帶,有可能只是一時講話大小聲,協調機制只是讓申訴人先做理解,考量要不要往下走,若申訴人想繼續調查,就以申訴人意願爲主。
勞動部勞發署北分署去年爆發職場霸凌案,並造成公務員輕生,引發各界關注職場霸凌議題。鄒子廉表示,此次修法,共計新增三條文,包括明確職場霸凌定義、強化內部申訴協調及調查處理機制、提供申訴人協助及保護措施、罰則等。
其中「定義」部分,明確定義職場霸凌爲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等言詞或行爲,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當霸凌行爲情節重大,一次性也可屬於霸凌範疇。
此外,勞工人數十人以上者應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勞工人數卅人以上者,應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
鄒子廉說,當僱主知悉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應採取立即有效的適當措施,並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登錄,以降低吃案可能性。最高負責人爲霸凌行爲人時,勞工可逕行向地方政府申訴。
勞動部表示,當僱主未採取防治或適當措施導致職業病,或是最高負責人規避、妨礙或拒絕配合調查時可處三萬元至一五○萬元罰鍰,若僱主接獲申訴後未處理、或是對申訴人不利對待,將開罰三萬元至七十五萬元罰鍰。
而僱主未依規定登錄案件或採取防治、適當措施則會通知限期改善,不改善也處三萬元至七十五萬元罰鍰。最高負責人若被認定爲霸凌行爲人則可處一萬至一百萬元罰鍰。
鄒子廉表示,草案預告至四月十一日,近日也會邀僱主、勞工團體研商草案內容,最快五月送立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