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首長職場霸凌最高罰100萬!「謝宜容條款」三讀通過

立法院24日院會三讀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立委在議場內拿着標語合影留念。(姚志平攝)

立法院會24日三讀修正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摘自國會頻道)

立法院會24日三讀修正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確定義職場霸凌、完善申訴處理機制、追究行爲人行政責任等,並明定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若遭認定職場霸凌,最高罰新臺幣100萬元;此次修正條文自公佈後6個月施行。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公務員疑因前北分署長謝宜容霸凌輕生,引發社會高度關注。考試院會5月1日通過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函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本月5日併案審查考試院及朝野立委所提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歷經80分鐘討論完成初審,全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讀條文明定,所謂職場霸凌,指的是本機關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務上必要合理範圍,持續以威脅、冒犯、歧視、侮辱或孤立言行或其他方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的不友善工作環境,致公務人員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爲必要。此外,針對公務人員遭受職場霸凌的申訴期限,非權勢職場霸凌爲3年、權勢職場霸凌爲5年。

爲督促機關確實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三讀條文明定,若發生對提出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事項的建議者,或對提出職場霸凌申訴者予以不利對待或不合理處置,處應負責人新臺幣3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如果知悉職場霸凌情形,未採取具體有效措施,或未提供符合規定的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經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可罰負責人3萬元以上至150萬元以下罰鍰。

三讀條文明定,如果有「未提供符合規定的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致生重大災害者,處應負責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倘若致生死亡事故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重大災害指的是,發生災害的罹難人數在3人以上者。

這次修法增訂重大災害或死亡事故因果關係之認定及裁處,由保訓會延聘學者專家5人至7人,組成安全衛生事故審議小組審認之。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經認定職場霸凌成立者,處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三讀條文也增訂對於未提供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之情形,致其損及公務人員身心健康,公務人員均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另外,三讀條文也放寬本法適用範圍,只要是有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其提起職場霸凌的申訴,準用本法相關規定,包含政務人員、民選公職人員、約僱人員、駐衛警察、工友技工、約用人員等各類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但不含醫療機構及公立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