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宜容條款」立院三讀通過! 機關首長霸凌最高罰100萬
▲立法院審查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崔至雲/臺北報導
勞發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霸凌基層公務員案,引發衆怒,爲杜絕類似案件再起,立法院今(24日)三讀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訂機關首長及一級主管經認定職場霸凌成立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未提供符合規定的必要安衛防護措施,致生死亡,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0萬以下罰金。
爲保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的安全與健康,並強化公務體系對於職場霸凌的防治,立法院三讀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訂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應予保障,「使公務人員免於遭受職場霸凌等行爲」。
條文明定,所謂職場霸凌,指的是本機關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務上必要合理範圍,持續以威脅、冒犯、歧視、侮辱或孤立言行或其他方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的不友善工作環境,致公務人員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爲必要。此外,針對公務人員遭受職場霸凌的申訴期限,非權勢職場霸凌爲3年、權勢職場霸凌爲5年。
關於罰則部分,條文規範,若發生對提出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事項的建議者,或對提出職場霸凌申訴者予以不利對待或不合理處置,處應負責人新臺幣3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條文規定,如果知悉職場霸凌情形,未採取具體有效措施,或未提供符合規定的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經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可罰負責人3萬元以上至15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如果有「未提供符合規定的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致生重大災害者,處應負責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倘若致生死亡事故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重大災害指的是,發生災害的罹難人數在3人以上者。
條文明定,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經認定職場霸凌成立者,處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另外,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爲辦理這次修法新增的重大災害或死亡事故調查、因果關係認定、事故裁罰等業務,初審條文規範,應由保訓會延聘學者專家5人至7人,組成安全衛生事故審議小組審認之。
條文也規定,保訓會知悉各機關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或防免職場霸凌行爲有不當或違法時,得主動實施檢查,或通知其上級機關實施檢查。其有不合規定者,應告知違反法令條款,並通知屆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違失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處理。爲確保各機關依這次修法完善相關安全衛生規定。本次修正條文,自公佈後6個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