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機關首長霸凌 最高罰百萬

考試院秘書長劉建忻(中)昨在立法院司委會接受質詢,突臉色蒼白、身體癱軟撞倒備詢臺,一旁官員忙上前攙扶。劉事後表示「多謝關心,尚無大礙」。記者林澔一/攝影

勞動部去年爆發公務員遭職場霸凌致死事件,震驚全國。立院司委會昨初審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訂機關首長及一級主管經認定職場霸凌成立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若未提供符合規定的必要安衛防護措施,致死亡,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以下罰金。

另外,考試院提出「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將職場霸凌及酒後駕車、性侵害、性騷擾等重大違失行爲,增列得給予一次記二大過予以免職處分,該草案昨日尚未討論,還待立法院排審中。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首先明定「職場霸凌」定義,指機關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務上必要合理範圍,持續以威脅、冒犯、歧視、侮辱或孤立言行或其他方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的不友善工作環境,致公務人員身心健康遭受危害。

初審條文規定,機關對於提出安衛防護建議者,或對提出霸凌申訴者,予以不利對待或不合理處置,將對負責人員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初審條文還規定,如果知道有霸凌情況,但未採取具體有效措施,或未提供符合規定的必要安衛防護措施者,經上級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將罰負責人三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