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正海纜七法 新增沒入犯罪船隻、強制開識別系統
行政院會今通過「海纜七法」修正草案。
今年臺灣海纜事故頻傳,政府定調事件爲灰色地帶新型態威脅,行政院會今通過「海纜七法」修正草案,將各類海纜、自來水及天然氣管線納入保護,並課以刑責,故意破壞致人死傷,最重可判無期徒刑,併科1億元罰金,並要求船舶強制開啓AIS識別系統,若不遵守恐挨罰,並強制進港或沒收。
行政院長卓榮泰指出,海纜防護對內攸關通訊、電力、輸水及輸氣等民生服務,對外涉及國家安全,今年以來有多起權宜輪違規破壞我國通訊海纜事件,嚴重影響國土及關鍵基礎設施安全,因此提出相關修法。
所謂海纜七法,包括修正「電信管理法」、「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自來水法」、「氣象法」、「商港法」及「船舶法」,行政院政務委員林明昕說明,修法架構爲「5+2」,前5法將海纜與管線納入保護,比照「電信管理法」課以刑責,後二法着重管制可疑或滯留船隻。
舉例而言,根據「電信管理法」架構,未來竊取或破壞海纜等管線,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並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若意圖危害國安,最重可判10年及5000萬元罰金;造成重大災害或人員死傷,更可能面臨無期徒刑與1億元以下罰金,過失或未遂也要處罰。
草案也明定,凡用來破壞海纜的工具或船舶,不問所有人都可沒收;實務上若是外籍或大型船舶,法院裁定沒收後,主管機關可依情況拍賣、報廢或轉作公務使用,或捐作公益及教學使用。
「商港法」和「船舶法」則聚焦管制滯留和可疑船隻。「商港法」修正草案明定,若船舶長期佔據港區、妨礙港區安全及調度,得命其三個月內離港,或指定地點移泊,逕行移泊 後令其三個月內離港;逾期不走或查獲僞冒身分,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依法沒入。
「船舶法」修正草案則要求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AIS)須正常運作,若故障必須立即通報,並在規定期限內改善,或依命令定期通報位置,拒不改善將有罰則;裁罰方式包括命令船舶進港、停泊指定處所,必要時得請海巡或其他機關處以罰鍰;若仍不改善,嚴重可能沒入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