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統刪地方補助 學者:法定義務非中央可隨便決定給或不給
行政院長卓榮泰。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立法院刪凍中央政府總預算,要求行政院自行刪減636億餘元,行政院卻決定統刪中央給各縣市的一般性補助款25%,引發地方政府反彈。中興大學國家政策與公共事務研究所助理教授紀和均表示,行政院不可爲之,他也質疑是否只刪在野黨執政縣市?執政黨執政縣市是否也統刪?若無,是違反「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0條和「地方自治團體平等原則」。
針對政院拍板刪除地方一般性補助,紀和均說,原則上行政院不可爲之,一般補助款的法源依據是財劃法第30條、地方制度法第69條,這兩條文聚焦國家發展要區域均衡,因此以中央的法定預算補助。
紀和均表示,基本上會以各地方自治團體的財政等級,給予不同的補助,原則上不可以刪。根據財劃法第30條第2項、地制法第69條第3項,授權中央制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該辦法第3條載明,「中央爲謀全國之經濟平衡發展,得視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政收支狀況,由國庫就下列事項酌予補助」,當中就包括一般性補助款等。意即這是法律給中央的法定義務,不是中央可以隨便決定給或不給。
紀和均指出,中央如要改變,定以考覈績效或是否浪費,作爲當年度或後一年度的補助款甄補或減列的依據。但中央現在的講法是,因總預算被統刪600多億,將這600多億轉嫁地方承擔,中央不可這樣做。一者是財劃法、地制法沒有改;二者是中央對地方縣市補助辦法也沒有改。就算要改,也得從下一年度開始,不可在當年度爲之。
紀和均提到,財政上有「財政紀律原則」,不只是規範中央跟地方政府不可以亂花錢,也包括不可任意刪減或扣住應給地方自治團體的補助款。彷彿因爲在野黨在立法院是多數,刪減中央的預算,中央就認爲在野黨多在地方執政,就減地方補助,讓地方去承擔,國家運作不是互相報復。
紀和均質疑,假設要統刪,是不是隻有統刪在野黨執政的直轄市跟縣市?執政黨執政的直轄市跟縣市有沒有刪?如果沒有,那就更是違反財劃法第30條,國家運作不可違反「地方自治團體平等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