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款父親因病送回臺纔有消息 孩子被要求負責「絕不答應」

這款父親因病送回臺纔有消息,孩子被要求負責「絕不答應」,訴請免除扶養義務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被孩子控訴,自他年幼時父親就離家,未與他及母親同住,也未負擔扶養費用,1998年離婚時協議他及兄長的親權由母親行使,父親就長期定居大陸。不料,去(2024)年中旬卻接獲社會局通知,才知父親因病送返臺灣,要求他要負擔相關費用。不滿父親當年所爲,憤而訴請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阿國的孩子指稱,因爲他是父親現在唯一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恐後續要負擔父親的醫療、照護費用,然而他的兄長過世後,他需要獨自扶養年邁母親,而且他的經濟也不甚寬裕,已無力再扶養父親 ,因此依法請求免除他對父親之扶養義務。

法官考量,阿國在2002年出境後,直到2006年年8月才入境,又在2006年9月出境,迄2024年9月纔再度入境臺灣,長年居留在境外。而且阿國經法院合法通知,並未到庭陳述,也未具狀表示任何意見,堪予他的孩子聲請意旨屬實。

而法院委派家事調查官,調查阿國的孩子有無得減免扶養義務的事由,根據調查報告顯示,阿國現在居住在長照機構,難以言語與他人進行溝通,但有表達認同孩子的聲請。

阿國的前妻證稱,阿國從未支付家庭費用及孩子的扶養費,並在孩子僅3歲時,因爲積欠賭債跑路,獨自居住在外縣市;阿國的二姊也表示,阿國在孩子年幼時便離開,孩子與其兄長自幼由母親照顧;阿國的弟媳則表示,過往回夫家時,阿國常不在家,也未曾見阿國照顧過孩子。

法官考量,孩子自幼由母親扶養照顧,阿國則是長年未與他們同居生活,未實際照顧孩子的生活起居,未支付生活費、教育費,也未積極關心探視,顯然未善盡爲人父親之職責。日前依法宣判,阿國當年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情節已屬重大,孩子請求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