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亞中專欄》賴清德憲法觀 酒足飯飽嫌菜不好
賴清德總統出席「國際獅子會300B6區年度感恩餐會」,發表「團結國家十講」中的第三講。(資料照,王惠慧攝)
總統賴清德在其《團結國家十講》第三講中公然表示,1946年制訂《中華民國憲法》時,「臺灣並未派人蔘與」,藉以質疑憲法在臺灣的正當性。民進黨相關人士後來替賴清德的圓謊與硬拗,更揭露綠營對憲法的誤解與輕蔑。對此,國民黨立刻提出反駁,指出當年確有18位臺灣人士參與制憲會議,並非如賴清德所言「未派人蔘與」。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幹事長吳思瑤立即揶揄稱,這些代表「不過也僅是時任行政長官陳儀欽點的代表」。事實是這樣嗎?
民國34年10月25日臺灣光復,短短半年不到,就開始落實地方自治,啓動臺灣的民主選舉。二二八國家紀念館首任館長廖繼斌指出,臺灣省當時由公民普選出7078名鄉鎮區市民代表,再由這些代表及職業團體選出523名縣市議員組成17縣市議會。再經各縣市議會選出30名參議員組成臺灣省參議會。這30名省參議員再就各縣市議會、職業團體所推出的144名候選人中,投票選出17名國民大會代表(另一位以華僑身分出席),參加1946年11月15日在大陸南京開幕的制憲會議。這一套制度雖非全民普選,卻是一套符合當時政治現實、制度性嚴謹的間接民主機制,足以確保民意的代表性與制憲代表的合法性。
然而,面對鐵一般的史實,民進黨卻選擇進一步扭曲。臺獨學者李筱峰教授聲稱,這17名臺灣代表是「在最後一刻匆匆趕赴南京」,只是「撿戲尾」的角色,幾乎插不上嘴,如「喜宴最後一道菜纔到場的客人」,語帶譏諷、貶抑當年臺灣代表的歷史貢獻。更荒謬的是,總統府發言系統也持續附和此種說法,宣稱「當年代表非由普選產生,臺灣人民直到多次修憲後才成爲憲政主體」,暗示整部憲法從頭就欠缺臺灣正當性。
請問:若依此邏輯,美國1787年制憲時,不要說普選,連間接選舉都沒有,而僅僅是由各州自行任命。是否也可質疑美國憲法的正當性?美國目前有五十州,是否每個新加入的州都可以主張「未參與制憲」而拒絕適用聯邦憲法?東德人民並未參與西德當年在1949年《基本法》(即《憲法》)的制定,1990年德國統一後,原來的東德人是否也可以否認該憲法的正當性?
憲法在臺灣的落實,其實與臺灣人民有無參與制憲,根本沒有直接關係,而是取決於臺灣是否屬於中華民國政府所統治與管轄。臺灣光復後,不論先前臺灣人民是否有參與制憲,只要屬於中華民國那一天開始,中華民國憲法就開始在臺灣運作。憲法效力的關鍵,在於主權統治的行使與人民對法律秩序的接受與遵守,而非是否曾派代表參與制憲會議。中華民國政府遷臺以來,忠實行憲,更經歷七次重大修憲,不論其結果是否讓憲政體制變得更好,民進黨都是參與者,且依照憲法的民主選舉,從在野取得了執政,但卻開始嫌憲法有問題。這不就是酒足飯飽後開始挑三揀四、嫌菜不好的奧客嗎?
賴清德可以選擇重新制憲,讓臺灣人民成爲是臺灣新憲法的唯一制定者。如果做不到,就請尊重中華民國憲法。如今賴清德卻是一方面拿着中華民國的身分證、領着中華民國的薪水,對着中華民國憲法宣誓就職,另一方面卻持續唱衰憲法正當性,這樣的雙面人格與政治操作,是民主憲政的可恥、人格的崩解,是對國家與憲法的不忠與背叛。(作者爲孫文學校總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