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縣府向「清水那方」求償積欠電費562萬餘元 法院判還53萬

「清水那方」員工今年1月3日在園區前方拉起白布條抗議,要求彰化縣政府撤銷強制接管。(資料照,葉靜美攝)

彰化豪華露營區「清水那方」由縣府以OT案委外經營卻爆出糾紛,縣府提出民事求償,要求得標的清水匯股份有限公司返還縣府代墊之電費共562萬8731元,彰化地方法院近日審結,認爲縣府未能舉證證明爭議電費確實是由清水匯公司所使用,判清水匯公司僅需返還53萬7261元電費,縣府表示,已依法提出上訴,爭取應有權益。

彰化縣政府與清水匯股份有限公司在2020年11月籤立「彰化縣社頭清水巖溫泉露營區委託營運OT案」投資契約,由清水匯公司經營面積廣達11公頃露營區,合約11年,雙方卻因對溫泉設施點交引發爭議,清水匯公司認爲縣府未完成修繕拒絕點交,縣府則認爲業者有多項違約,且電費也未繳納,除開罰外,亦對園區斷水斷電,並在去年12月27日終止契約。

縣府主張,園區內水電應由清水匯公司負擔,存在爭議的生態園區及溫泉區共2個總電錶、8個分電錶,營區自2021年10月3日開幕至今,除清水匯曾繳付3次電費共40萬1425元,縣府另代墊給臺電公司電費共569萬1059元,扣除該公司同意自行繳納電費共6萬2328元,該公司應返還縣府代墊電費共562萬8731元,並支付年息百分之5之利息。

清水匯公司則主張,有爭議的2個總電錶並未依約點交併辦理過戶,理應由縣府自行繳費;且2爭議總電錶使用的區域,尚有部分設施縣府遲未修繕完成,除造成公司營運困難外,縣府爲修繕需要自行使用爭議2總電錶電力,耗電甚鉅,縣府請求公司給付電費無理由,依據雙方在2024年9月13日會勘所拍攝之電錶度數計算,公司應分擔之電費至多爲53萬7261元。

法院認爲,縣府未能舉證證明爭議電費確實都是由被告使用,應由被告繳納,請求被告繳付全部電費屬無據。參考雙方在2024年9月13日會勘所拍攝之電錶度數,及縣府同年4月18日函命被告繳付電費之每度用電平均電費計算,堪認53萬7261元電費是由被告所使用,應由被告繳付,逾此範圍則屬無據,判決清水匯公司應給付縣府新臺幣53萬7261元及自2024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全案可上訴。

縣府城觀處表示,地方法院以「原告(即縣府)無法提供完整分電錶用電度數紀錄」爲由,推定其餘電費不由清水匯公司負擔,顯失衡於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應屬重大事實誤認,經諮詢多位律師等專業意見,均認爲此案實際金額與判決金額懸殊,已委託律師在今年4月29日遞狀上訴。

縣府城觀處指出,清水匯公司在履約期間,屢次以溫泉瑕疵爲由拒不點收,以致臺電電錶未能辦理過戶,園區內兩處電錶仍由縣府繳納,共計562萬8,731元,清水匯公司4年來僅繳納3次電費共40萬餘元。有爭議的2電錶爲園區全區電力來源,且點交面積佔全區面積90%以上,供應清水匯公司實際用於營運,對於地方法院的判決與事實有嚴重的出入,會透過上訴爭取應有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