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團騙130萬「假收據驗出3人指紋」 2原因均獲判無罪
記者黃翊婷/新北報導
一名受害者前年10月間誤信詐團話術,多次與車手面交,其中3次一共交出130萬元,後來發現被騙,於是他將假收據交給檢警;檢警在假收據上驗到指紋,並循線逮捕A、B、C共3人涉案。然而,新北地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卻因2大原因裁定3人無罪。
▲詐團的假收據上檢驗出A、B、C男的指紋,但3人最終均獲判無罪。(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A、B、C男和一名少年D被指控在2023年10月間加入某詐騙集團,擔任僞造取款收據的工作;該詐團的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假冒成證券公司人員,向受害者佯稱有投資獲利的機會,誘使受害者答應交付投資款項。
接着,詐團在同年10月至11月間指示A、B、C男製造假收據,再由車手帶着假收據前往約定地點與受害者碰面,3次見面一共得手130萬元。後來受害者發現被騙,憤而報警,並將假收據交給檢警調查,結果檢警在假收據上發現A、B、C男的指紋,3人因而被捕。
A男和C男均辯稱對假收據沒有印象,也沒有加入任何詐團。B男則表示,他曾在網路尋找工作,並接受暱稱「阿強」的網友邀請,前往高雄市某鐵皮屋內裁剪收據,可能是因此才留下指紋。
新北地院法官表示,首先,經警方提供嫌疑人指認表,受害者無法認出面交車手是誰,而且同案的少年D在接受警詢時,也沒有證稱A、B、C男有涉及本案,再加上案發地點附近的監視器畫面,因爲時間久遠沒有保存下來或未拍攝到嫌犯畫面,所以無法掌握嫌犯身分,也就是說,依據現有證據看來,根本無法認定3人是否有參與向受害者面交取款或後續收水的過程。
第二個原因,法官指出,雖然假收據上面確實檢驗出A、B、C男的指紋,但收據沾染指紋的原因很多,縱使他們有觸碰到收據,甚至幫忙裁切、分裝,充其量也只能視爲詐欺犯罪的預備行爲,而詐欺犯罪未處罰預備犯,所以僅憑收據上的指紋,仍無法以加重詐欺、洗錢等罪責相繩。
最終,由於證據不足,法官裁定A、B、C男均無罪,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