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協助詐團拘禁人頭遭羈押120天判無罪 男獲36萬補償

田姓男子因案被羈押120天,但法院判處無罪確定後,經聲請刑事補償,獲臺南高分院准予補償36萬元。(本報資料照片)

在自家瓦斯行工作的田姓男子,2022年11月與3名同夥將楊姓男子拘禁在鐵工廠並限制行動自由,被檢方依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妨害自由等罪起訴,田男還遭羈押120天。不料,一、二審均認定,楊男爲貪圖報酬主動提供帳戶供詐團使用,還配合住宿、接受管理,田男等人並未脅迫、恐嚇,判處無罪確定。事後,田男聲請刑事補償,獲臺南高分院准予補償36萬元。此案可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聲請覆審。

不過,田男曾於2020年間因提供帳戶供不詳人士使用,以及擔任詐欺集團提款車手等案件,分別被判刑6月、1年4月;另還曾提供父親的帳戶給詐團,以假投資虛擬貨幣的手法詐財,被依違反《洗錢防制法》判刑1年6月,併科罰金9萬元確定。

判決指出,不詳人士先在網路刊登求職、貸款等廣告,徵集有意願的人攜帶金融卡、存摺等物品至臺南市某鐵工廠面試。楊男看到廣告得知1周可獲8萬元報酬後,2022年11月6日搭高鐵前來臺南,由田男駕車接送,並在車上收取楊的手機、證件等物,還以口罩遮蔽眼睛後,帶至某鐵工廠旁的房間,再由同夥徐男等3人負責看管及提供飲食;看管期間,田男還駕車搭載楊男前往銀行辦理綁定約定帳戶設定。後因檢警搜索出租鐵工廠的呂姓男子,進而查獲此案,田男也被檢方聲押獲法院裁準。

由於臺南地檢署認定,楊男遭限制行動自由及私行拘禁在鐵工廠,全案偵結後,將田男等4人依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妨害自由等罪提起公訴。

不過,臺南地院認爲,楊男是爲了報酬自願居住在鐵工廠房間內,以及出售帳戶提供他人使用,4人並未違反楊的意願,也沒有脅迫、恐嚇楊男提供帳戶,難認客觀上有「爲取得金融帳戶,以實施脅迫、恐嚇爲手段,並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的犯罪組織行爲,判處無罪。檢方不服上訴,臺南高分院也認爲,一審認事用法並無不當駁回上訴;之後檢方未再上訴,全案確定。

鑑於檢方偵查期間,田男於2022年11月18日被臺南地院裁定羈押,2023年1月18日又延押2個月,直到2023年3月17日才因期滿釋放,合計羈押120日。經田男聲請刑事補償,臺南高分院准予以1天3000元,合計補償3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