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詐貸案遭羈押4月無罪 財務公司女負責人獲刑事補償36.6萬元
高雄高分院裁定發給張女刑事補償,應由國家賠償按每日3000元計算金額,一共36萬6千元。
張姓女子擔任財務公司負責人,因該公司涉嫌詐欺案,檢方當時認定她身爲涉案公司負責人,參與程度重大有羈押必要,經法院裁定張女在起訴前遭羈押4個月,最後詐欺案因罪證不足,兩審皆獲判無罪定讞,張女提起刑事補償訴訟,高雄高分院判定,按照被羈押天數,他可獲新臺幣36萬6000元刑事補償。
張女擔任負責人之財務公司,取名與國內知名銀行相同,並對外宣稱與銀行合作、利率比照銀行、可協助轉貸,吸引有債務需求的民衆上門,實際上卻媒介民間貸款,並收取借款金額3至4成的手續費,契約中還設有違約金條款。2019年遭人舉發,高雄地檢認爲,這種行爲會讓借款人誤以爲是在和正規銀行往來,掩蓋民間高利貸的真相,因此依加重詐欺罪等罪名起訴多名成員。
經法院審理認爲,檢方提出的契約、對話紀錄、廣告資料與證人證詞,無法證明被告曾明確保證「一定能轉貸銀行」或「保證核貸」,相關宣傳內容屬於招商話術與誇飾,不是契約必要條件。
判決指出,多數借款人明知是辦理民間貸款,仍自願交出土地權狀、印鑑並支付手續費,該費用屬委託服務的對價,部分證人證詞屬傳聞,不能作爲有罪判斷依據。最後法院依無罪推定原則,認爲檢方證據不足,判決全案被告無罪。
雖然張女最終獲判無罪,但在偵查階段由於被視爲涉嫌重大,因此遭到收押,自2019年3月25日至7月24日共被羈押122天,高分院裁定發給刑事補償,應由國家賠償按每日3000元計算金額,一共36萬6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