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領差旅、餐旅費7萬元 陸軍司令部2上校認罪獲緩刑

▲陸軍司令部前軍事情報處吳姓與張姓上校主管,於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命不知情下屬覈銷差旅、餐費約7萬餘元遭起訴。(資料照/記者沈繼昌攝)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陸軍司令部前軍事情報處吳姓與張姓上校主管,於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間,明知未與韓國駐臺武官餐敘或有外事工作交流,卻命不知情下屬覈銷差旅、餐費約7萬餘元,遭桃園地檢署起訴;桃園地院審理時,吳、張2人均坦承犯行,其中吳姓上校已繳回犯罪所得,法院審結吳姓上校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共14罪、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張姓上校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本案仍可上訴。

桃檢調查,52歲的吳姓上校爲陸軍司令部前軍事情報處上校主管,48歲張姓上校亦爲軍事情報處主管之一,吳姓上校爲貼補交通費支出,明知2021年12月13日未與韓國駐臺武官人員舉行外事交流餐敘、2022年3月3日未舉辦情報交流暨外事工作餐敘,卻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欺財物,命不知情之軍事情報處下屬以「外事交流工作餐敘」名義覈銷2萬元、8000元藉此詐領款項。

此外,吳、張2人均明知2022年3月30日第1季在某外交會工作會議後晚餐系在桃園市某餐廳用餐,爲覈銷費用基於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命不知情下屬購買餐券名義20份覈銷2萬3000元,同案張姓上校亦出席餐會,明知簽呈所載之餐敘爲不實,竟仍於簽呈上核章,事後遭檢舉經桃園憲兵隊報告偵辦,並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檢方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詐欺取財等罪嫌將2人起訴,其中吳姓上校已於2022年8月中旬辦理退伍。

桃園地院審理時,檢方起訴認被告吳涉犯刑法之詐欺取財罪,經公訴人當庭變更爲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並經充分辯論,爰變更起訴法條;法院審酌,被告2人皆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已坦承犯行,吳姓被告已繳交全數犯罪所得,另本案犯罪情節系與申報單位餐費、差旅費等事宜,吳姓被告詐領之金額共約7萬餘元,難認被告2人惡性重大,法院認被告2人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爲當。

法院審結,被告吳姓上校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14罪、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5萬元,應於緩刑期間內參加法治教育6場次。

同案被告張姓上校犯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緩刑期間內應參加法治教育6場次,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