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前鄉長夫婦索賄光電業者560萬 二審駁回上訴理由出爐
雲林縣前臺西鄉長林芬瑩與丈夫丁文彬涉嫌透過林姓男子向太陽能業者索賄560萬元,一審認林芬瑩、丁文彬共同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分處12年及13年半,2人均否認犯罪,二審認爲,該筆560萬元現金是林核發路權予廠商的對價,並非如丁所辯是爲處理地方抗爭,駁回上訴。
林芬瑩主張,她對丈夫丁文彬收受560萬元並不知情,且並未延遲或刁難太陽光電業者林帶通行、架空電杆租用申請及包商所提出路權申請。
丁文彬則主張,他並非公務員,自林住處收取560萬元,雖是太陽能案場廠商及下包廠商等人所交付,但此是處理可能發生地方抗爭所需要費用,並非作爲其配偶臺西鄉長林芬瑩核發廠商因自設電源線路輸電工程所需道路挖掘許可申請的對價。
臺南高分院合議庭指出,林芬瑩、丁文彬2人雖上訴否認犯行,但核卷內相關書、物證及證人證述,可認林芬瑩平日讓丈夫丁文彬參與鄉公所行政業務,且確實將本屬其職權裁量行使的太陽能案場相關林帶通行權、架空電杆租用與路權申請,授權由丁文彬出面與申請廠商討論、處理。
另業者日前爲林帶通行權、架空電杆租用申請,不僅遭拒絕掛件,部分申請於掛件後,在公所業務承辦人原籤擬同意核發情形下,林、丁又透過公所秘書指示要補正原所不需檢附的土地租賃契約書等文件,該些申請遭延遲覈准,並非合理,可認2人是藉此製造業者壓力,以致事後統包廠商在工期及協辦路權申請壓力下,有對2人行賄動機。
另統包商等人透過丁的林姓友人傳話,表達願支付對價以取得路權之意,並在林居中協調金額下,與丁達成支付560萬元讓臺西鄉核發路權許可對價期約,丁將該筆款項攜回他與林住處時,林返回住處而有目睹該筆款項,加上林在丁取得該筆款項後,即變更過去多數由丁出面與廠商見面接洽作法,親自出面與統包商等人討論路權核發事宜,且在2021年11月25日即核發路權給太陽能廠商。
另該太陽能光電案,依相關證人證述,地方並未見抗爭,因此,林對於本案難認不知情,且該筆560萬元現金是林核發路權予廠商的對價,並非如丁所辯,是爲處理地方抗爭。
又丁雖非公務員,但其與具公務員身分林共犯貪污治罪條例中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仍可成立共同正犯。
丁上訴辯稱其若有罪,原審量刑過重。合議庭指出,丁並非僅被動聽從林的指示,反而是出面積極與林等人聯繫、討論及要求、收受賄賂之人,他於本案居於主要角色,並非聽命行事次要角色,原審量刑並未過重。
雲林縣臺西鄉長林芬瑩及其丈夫丁文彬。圖/翻攝林芬瑩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