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腳截肢男申請低收資格不符 要3個孩子養到死慘遭打臉

右腳截肢男申請低收資格不符,要3個孩子養到死慘遭法官打臉。(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與妻子小萱(化名)育有3個孩子,阿國因與小萱感情不睦,便離家僅偶而回家一次,雙方也在1997年離婚。阿國因爲年歲已高,加上右腳又截肢,並沒有謀生能力,想要申請低收入戶補助,但因有3個孩子而未通過,因此依法訴請3個孩子,均需按月給付7000元扶養費用,直到他死亡之日爲止。

法院審理,阿國表示,當年因爲他與小萱感情不睦後就未同住,在離婚前僅返家過一次,也沒有負擔孩子的扶養費。他目前僅每月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4164元、老人年金1482元,要支付租屋租金每月5000元,還有其他生活支出,每月生活費約需20000元。

孩子控訴,他們從小對爸爸就沒有印象,自幼就跟媽媽及阿姨同住,唯一記得父親有返家一次,不滿父親當年未盡人父之責任,對他們無正當理由就未盡扶養義務,顯屬情節重大,因此請求准予免除他們的扶養義務。

法官考量,阿國無正當理由對3個孩子未盡扶養義務,其情節已達重大之程度。日前依法宣判,阿國請求給付扶養費,爲無理由,應予駁回;3個孩子請求免除對父親阿國之扶養義務,爲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