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義務負擔量”難證明,女子離婚要求補償被拒!結局反轉
生活中,常有夫妻一方尤其是女方承擔較多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家庭義務,但在訴訟中往往對此不易舉證,導致離婚時常處於不利地位。5月16日,在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的第四批貫徹實施民法典典型案例中,湖北省荊門市檢察院通過依法監督辦理“劉某珍與康某卿離婚糾紛再審檢察建議案”,着力破解了家庭義務負擔較多一方的補償困境。
1995年,劉某珍、康某卿經人介紹相識後登記結婚,並於1996年有了兒子康某。在康某五歲時,康某卿外出打工。此後二十多年間,除了經營一家小服裝店外,撫育年幼的康某,照顧生病的公婆等等,各種家庭重擔落在劉某珍一個人肩上,僅靠經營一家小服裝店維持生計。
而另一邊的康某卿,卻急着要求離婚。2016年和2018年,康某卿兩次向湖北省鍾祥市法院起訴,要求解除與劉某珍的婚姻關係,均被法院駁回。2021年,康某卿第三次起訴要求離婚,訴訟中劉某珍要求康某卿給付經濟補償並分割夫妻共同財產。2021年12月15日,鍾祥市法院作出判決,認爲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准許雙方離婚。因劉某珍未提交相關證據,法院對劉某珍要求給付經濟補償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請求未予支持。
劉某珍不服一審判決,向湖北省荊門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2022年10月21日,荊門市中級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劉某珍向湖北省高級法院申請再審,被裁定駁回。隨後,劉某珍向湖北省荊門市檢察院申請監督。
該院依法受理後,圍繞劉某珍要求康某卿給付經濟補償的訴訟請求是否應予支持進行了調查覈實。通過詢問康某卿及其子康某後查明,自2001年康某卿外出務工後,其與劉某珍分居,劉某珍獨自經營一家小服裝店,夫妻二人經濟上相互獨立。兒子康某一直跟隨劉某珍生活,康某卿未支付撫養費。如今,康某卿每月領取退休金,有一定的履行能力。
2024年9月26日,荊門市檢察院向湖北省荊門市中級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該院認爲,康某卿在二審中陳述其在外打工期間,其子康某隨劉某珍和康某卿的父母生活,但未提交證據證明。康某在接受檢察機關詢問時,陳述其由母親劉某珍撫養長大,康某卿未陪伴其成長,亦未支付撫養費。據此,可認定劉某珍對撫育子女負擔了較多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據此,康某卿應當給予劉某珍一定的經濟補償。
2024年12月21日,湖北省荊門市中級法院採納檢察機關的再審檢察建議,作出再審判決,判令康某卿給付劉某珍經濟補償8萬元。
(來源:檢察日報正義網 作者:張夢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