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不等於失權,女子起訴前夫要回土地徵收補償款

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邵興光 記者 王曉宇)連雲港灌南女子趙某與孫某離婚前,雙方名下各有部分土地,后土地被徵收,徵收補償款全部打給戶主孫某賬戶。2013年離婚後,每年徵收補償款仍被打到孫某賬戶中,趙某多次找前夫要求返還自己應得部分未果,無奈之下,將孫某訴至法院。最終,法院支持了趙某的訴求。

趙某與孫某原系夫妻關係,雙方名下各有部分土地。2005年,二人的土地被政府徵收,因孫某爲戶主,故登記徵收補償款領取人爲孫某賬戶。2013年,雙方起訴離婚,該案在審理中未對雙方共同財產進行處理。雙方解除婚姻關係後,每年的土地徵收補償款仍被打到被告孫某賬戶中。趙某多次要求前夫孫某返還其應得部分補償款未果,於是將孫某起訴至法院。

灌南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經營權人爲本集體組織的農戶,該承包方式的本質特徵爲以“戶”爲單位,該家庭成員均爲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共有人,故涉案土地在原、被告婚姻存續期間因徵收所獲得補償款應包含原告所有土地部分,該部分補償款屬於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雙方離婚之後,涉案土地中原告所分得的土地部分的補償款應屬原告趙某所有,對趙某的起訴請求予以支持。

法院表示,婚姻關係的解除,絕不意味着女性合法權益的“歸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農村土地承包中,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女方作爲家庭成員依法取得了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該權利並不會因婚姻關係的解除而自動喪失。而土地徵收補償款是對被徵收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人的補償,旨在彌補因土地被徵收而遭受的損失。當婚姻關係解除後,女方依然對其合法承包的土地享有相應權益,因此,對於基於該土地所產生的徵收補償款,女方有權主張屬於自己的合理份額。